职场生活

讨债要账高手全书

日期:01-27 作者:佚名- 小 + 大

 ·第1章

做个讨债高手(代序)

       一位厂长告诉我,现代企业家们有三怕。一怕政策变化,二怕产品滞销,三怕债务缠身。特别是债务问题,几乎已成为制约企业发展的最大“瓶颈”。你欠我,我欠他,形成了巨大而严密的“债务链”,连法院强制执行时也伤透脑筋,一些讨债公司应运而生。于是我想,要是能有一本专门介绍讨债方法的书,肯定能大受债权人的欢迎。

        巧的是,古古工作室以独到的眼光瞅准了这一市场热点,并邀请我主笔。于是这本为债权人服务、讲究实战方法和技巧的“古古讨债高手”得以正式出版。

        本书既有一些法律、理论知识,又有具体的实战案例,二者有机结合。诸如如何巧用人情关系,如何采取行政干预,如何依靠信贷制裁,如何制定讨债策略……书中都有叙述,并能给债权人有益的启迪。

        本书的出版,是债权人的一大福音,是制服赖帐者的“利器”。

        它能让你做个讨债高手!



第一章

         1、名人重名声

        名人其实大多没有多大的底蕴。

        剥开“名人”的面具,他们其实跟常人一样,吃喝拉撒、七情六欲......而那原因为偶然的机遇罩上的光环,因此成为他们的“混世法宝”。没有法宝,名人便什么都不是!因此他们更看重名声。

        但名声同样也成了向名人讨债的“致命要害”。这样的“七寸”比常人更不堪一击。名人的债务往往“不可告人”,即便产生的过程正常而理所当然,但他们总会想方设法极力“掩盖”,毕竟名人的“面子”容不得半粒瑕疵。

        名人赖帐大都狡猾而不择手段,对付他们大可不必讲什么“君子策略”。成都某法院执行明星刘xx时,就专门针对意料中的难点制定了一套行动方案,巧妙地利用了明星的弱点,与新闻媒体协同配合:一边是执行法官的穷追猛打,一边是新闻媒体连篇累牍的曝光。刘明星最终迫于公众舆论的压力,做了回强制执行的“刀下死鬼”。

        名人怕媒体,这是向名人讨债的诀窍所在。

         2、企业怕形象

        有这样一则故事或许可以为企业讨债提供一些借鉴。

        甲A是一家大火锅酒楼,生意出奇的好。甲B是一个体商贩,负责每天为甲A提供生猛海鲜。甲A甲B配合默契,遵循“双赢”原则,都赚了不少钱。

        甲A看到房地产利润很大,便抽调资金搞起地产买卖。这样甲B就不能及时从甲A那里拿到贷款。一月下来,甲A欠下甲B几十万巨额资金,甲B无法正常运转了。

        多次追讨欠债无果。甲B看到甲A照样兴盛的酒楼忽然计上心来。

        那天甲A照常营业,生意照常火爆,厅堂内客流不断。门口突然来了一群“不速之客”:一群衣衫褴褛、肮脏不堪的叫化子坐在门口大声行乞,搞得食客们大倒胃口。

        此后几天,这些叫化子都会准时在酒楼门口“上班”,远近市民都听说了此等怪事,甲A的形象“大打折扣”,生意冷淡了许多。

        其实甲A对甲B这一恶作剧心知肚明,但他对叫化子们却束手无策,叫来警察驱赶也毫无办法。甲B见好就收,不失时机地找到甲A协调,最终拿回了所欠巨款。

        甲A甲B却从此分道扬飚,不再有生意往来。

        对付无赖的债务人最好的办法就是比他更赖。

         3、商人重信用

        商人追逐金钱,信用是手段。

        大凡想成就大业的商人都把信用等级看得比金钱还重。高额投资固然能赚回利润,但好的信用却一本万利,为他带来银行家们的超值回报。赖帐商人的等级肯定大打折扣,无法筹措资金就意味着利润的流失。一个商人并不想获得“奸商”之誉,不是因为怕人品出现质量裂痕,在于商人总是拼命想维护自己“实力雄厚”的形象,他们懂得,好的口碑比什么都重要。

        欠债的商人外强中干,很脆弱,往往不堪一击。抓住这一弱点,就抓住了他们的要害。这类商人其实对自已的赖帐行为很感恼火,心理自卑,但又无力回天。在赖帐与继续筹资求发展之间,他们更倾向于后者。

        讲信用的商人是一面鼓。俗话说“响鼓不用重锤”,市场经济允许他们偶尔有一两次赖帐经历,对付这种商人用不着撕破脸皮,只需要旁敲侧击,自然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4.熟人怕情面

        英雄难过美人关,熟人最怕人情债。

        朋友、熟人之间的金钱借贷其实是常事,但可能某位朋友就成为你的债务人。向朋友催债往往碍于情面,人情关系成为讨债的“绊脚石”。因为债务关系,朋友可能反目成仇。在此情况之下,要把握好分寸,运用技巧讨要欠债,又不影响朋友间的感情,两者可“鱼与熊掌”兼得。

        如果借你钱的朋友在场,议论起目前的消费时尚,你可趁机说:“这些消费潮流都很好,可惜现在我手头没钱,有钱我作东请大家的客。”或者对不是债务人的其他朋友说:“唉,最近手头紧,你能不能先借我点钱花。”只要你朋友明白你目前的处境,总会想方设法把钱还给你。

        追要朋友间的债务不宜太直接,也不要催得太急,否则会伤了友情。如果债务额大,你可通过第三者传递信息,或者以“婚丧嫁娶”等高额急需开支为由向对方要回借款。如果借款额小,不妨在与朋友逛街购物时顺便提及。如某天你与他一起上街时,看中了某一家用日用品,但你身上钱又不够支付,你可说:“对了,上次我借你的钱够不够?”朋友听了,一定不好意思拒绝你的要求5.烂龙怕挨打讨债最怕的是遇到“烂龙”。但对付“烂龙”也有一套办法,即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债务人之所以获得“烂龙”的雅号,有多种原因。有的是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有的则是人品问题。对于后者,丝毫不要给他留情面,因为他毫无面子可言,这种人往往破罐子破摔,不考虑社会形象、社会影响和因此带来的后果。

        只有一种绝招对付“烂龙”,那就是比他还烂。这种策略一经制定,千万不要只流于语言的粗俗或者激愤,而要让这种激愤付诸行动。烂龙大多外强中干,嘴硬心虚,特别怕债权人的强硬报复。适当时候不妨“劳其筋骨”,让他体验切肤之痛。但火候要掌握好,更不要闹出伤残甚至人命,以免债末讨到,自已倒惹上牢狱之苦。

        有句话叫“烂龙啥都不怕,就怕打架。”打起架来的烂龙没人帮忙,更不会博得人们的同情,但逼急的兔子也会咬人,烂龙被打痛的时候,也会“防卫过当”,债权人宜见好就收,转而从心理上展开攻势。

        从肉体触及灵魂,只要把握好尺度,效果直接且来得很快。





·第2章

    6、练好内功

        讨债是对人综合能力的考验。讨债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如何是关系讨债成败的重要因素,一些高素质的讨债人面对各种复杂环境能从容自如,冷静清醒地把握主动权,找到摆脱窘况的办法。而那些遇事不知变通的讨债人员通常显得急躁,不能正确分析形势,不知所措,甚至知难而退。

        讨债人是债权人授权的“钦差大臣”,其全面的知识结构,高尚的道德品质,流畅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良好的心理素质等往往能给债权人留下较好的印象,从而积极配合清欠工作。

        讨债人员要熟悉有关的经济法、民法,掌握国家的财经、金融政策,了解市场管理和销售、采购等方面的知识,以便在实战时能融汇贯通,左右逢源。

        讨债人是否能说、能写、会听也很重要。在与债务人的交涉过程中,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强的人能够准确地理解债务人说话的心思,掌握其心态,迅速采取措施与之相对抗。在双方交谈之时,讨债人的语言力求简洁、清楚,掷地有声,切忌拖泥带水,婆婆妈妈。

        此外,灵敏的感知,稳定的情绪,较好的记忆力,坚强的意志也是清债人员的基本素质。

         7、巧用公关术

        欧洲某集团总裁曾对公关手段作了一个形象的比喻。他说“公共关系好象一个年轻人追求女友,方法很多,比如向对方大献殷勤,但这属于推销术而不是公共关系,尽力把自己打扮帅气一些,也是一种吸引对方的方法,但这与广告差不多。如果这位年轻人想法制订一套详细的工作方案,付诸实施,获得人们的赞誉,然后借别人之口将对自己的称赞传递到女友耳边,这才叫做公共关系。”

        与追求情侣相似,运用公关手段讨债最重要的是讨债人员必须有一整套可行的行动计划,然后综合运用社交、宣传、谈判等具体活动有步骤地追讨债务。

        运用公关手段讨债,应当首先收集资料,包括债务人的性格、爱好、心理气质和资信情况等,然后根据资料精心设计公关计划,并付诸行动。同时还要根据计划的执行情况,随时对效果进行评估,适时修改行动方案。

        讨债人员在行动中要对债务人的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对症下药,只有如此,才能采取有效的公关手段,使对方能心平气和地进行交谈、商讨。

         8.自我保护

        讨债是一个斗智斗勇的过程,债权人要善于运用法律法规自我保护。了解讨债行为中哪些是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哪些是行之有效的讨债招术,对于追债大有好处。

        一般说来,讨债人员在工作时间内,“赖”在债务人单位不走,请求债务人还债,即使此举对债务人的工作有影响,甚至阻碍了对方的一些业务交往,但这并非故意扰乱对方工作秩序,是一种合法行为。

        向法定债务人讨债,不宜到其法人家中追讨。因为此举有违法之嫌,此时可以向法人的亲朋好友、街坊邻居等宣传其赖帐行径,迫使其尽快清债。但不要捕风捉影,制造谣言损害债务人的声誉和人格,不能因欠债而限制债务人的人身自由,那是违法行为。

        如果债务人是公民,讨债者到其家中讨债,即使其心内不悦、反感,但也不能称之为“私闯民宅”。

        经债务人同意或默许,非用强力拿取其财物抵债,虽然债务人极不高兴,但债权人并非偷、抢、夺、骗,因而这种手段不犯禁条。但如果以武力胁迫债务人交出自己的财物,这就触犯了刑律。

        讨债手段不胜枚举,讨债人员要认真研究法律,使自己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不要因不懂法使自己反而被动。

         9.师出有名

        虽然国家明文规定,司法系统不准开办“讨债公司”,但由于执行困难,民间的专业“讨债公司”却越来越多,公司以替人讨债为生存手段,一时间门庭若市。

        职业讨债人与债权人之间是一种利益关系,双方签订协议,按债务数额大小的比例收取酬金。但由于讨债人不是债权人企业职员,也不是其法律顾问,这种不明不白的身份让职业讨债人员陷于被动,很多债务人甚至当面侮辱他们“下作”、“无理取闹”、“无权过问”。

        让自己“师出有名”,是职业讨债者的必备条件。通常情况是,讨债者必须与债权人签订某种协议,让自己取得合法身份。这种协议包括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协议等,一些债权人甚至可以临时聘用讨债者为该企业的员工,签订“劳务合同”,本单位的职工外出催款合情合理,债务人自然无话可说。

        委托书是职业讨债者敲开债务大门的武器,委托书上必须标明讨债者所拥有的身份和权利,也要有法人签章和单位公章,必要时可通过公证,以使自己获得法律保护。

         10.阿谀奉承

        人人都喜欢听奉承话,债权人可以根据人的这一天性,机智巧妙地恭维债务人,达到收款目的。

         1998年7月,四川龙兴食品厂与新都某食品工业公司签订了一份进口红糖的协议。按规定,龙兴先付新都方30万,余款3个月内全部付清。3个月后,龙兴的欠款迟迟没有汇来。新都食品工业公司急需资金,于是派出职工张强前往龙兴讨债。

        张强没有先到厂里找李厂长,而是四处打听李厂长的性格、年龄、爱好及家庭情况等,然后,才胸有成竹地来到了李厂长家。刚一见面,张强就问寒问暖,仿佛久别重逢的熟人。落座后,张闭口不提欠款,跟李厂长聊起了家常。当李说到自已的儿子考上重点大学时,张强说自已也有一个儿子,读高三了,可惜不成器,言语间流露出对李的钦佩之情,并向李讨教教育子女的方法,李随即侃侃而谈,张强不时点头赞同。

        言谈间,张强似乎不经意地发现了墙上挂的李厂长的书法作品,啧啧称赞。李厂长心中很是高兴,张趁机说自已也喜欢书法,想请李厂长指点指点。两人谈得愈来愈近,张强见差不多了忙说:“我还有点事,下次再来拜会。”相机离去了。

        此后张强又去了李厂长家谈论书法,待二人感情成熟的时候,张很委婉地说出了自已公司目前处境困难,希望李厂长帮忙一下偿还债务,李厂长慷慨地同意了。

        张强之所以能讨回欠债,在于他抓住了人性的弱点,并巧妙地加以利用。但在运用“阿谀奉承”绝招的时候,一定要自然而有分寸,不要“马屁拍到了马蹄上”,引起债务人反感,那样反而要坏事。

         11.以逸待劳

        古代两军对垒,疲累之师必败。此“以逸待劳”策略被众多军事家奉为经典。“以逸待劳”同样可以运用在讨债上,而且屡见奇效。

        俗话说:“欠债的是老爷,要债的是孙子。”在债务纠纷中,债权人往往很被动,从甲地到乙地催款,费尽口舌,搞得身心俱疲。但结果却被债务人无赖的一句:“现在无钱还债。”轻而易举就把讨债者打发了,债权人常常劳而无功。

        这种不正常的债务关系大可倒个个儿,债权人也大可不必盲目地来往奔波,只需要想办法使债务人处于一种非常被动、困难的两难境地,让其坐卧不安。这种方法就是“让债务人最终权衡出如不偿还债务,受到的损失会更大”,这些损失包括职位、名誉、地位、形象以及更多的钱财和发财的机遇等等。

        在利弊权衡之间,债务人最终会作出有利于自已的决定,那就是偿清债务,因为他此外别无选择。

        聪明的讨债者不用腿,他们的武器是大脑,大脑善于把握主动见机行事,以不变应万变,以静制动,让债务人乖乖就范,这是以逸待劳的好处。

        以逸待劳,足以打跨一支强大的军队。

         12、借刀杀人

        诸葛亮的精明之处,除了他会巧施空城计外,还在于他擅长借力打力,借刀杀人。草船借箭、水淹七军等就是这方面的著名战例。

        一个“借”字,足有“四两拨千斤”的功效。借助别人的力量以达到自己的目的,同样可以在讨债过程中广泛采用。最常见的莫过于“借助媒体”等形式。

        “曝光赖帐者”是近年来媒体提出的响亮口号。大量的逃债、赖债现象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要素,强制执行对赖帐者不起丝毫作用,此时如果能求助新闻媒体,对债务人的赖帐逃债行为进行公开曝光,以引起全社会的舆论谴责。赖帐者迫于公众压力,往往不得不履行债务。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难的情况下,1998年就与新闻媒体开展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曝光赖帐者”行动,在全国反响强烈,引起了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新华社等各大新闻机构的密切关注,各省市法院也纷纷效仿,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一嘲曝光与执行”的大行动。成都市中院在1个多月的活动中,共为债权人收回欠款1.8个亿,有力地维护了经济和社会秩序稳定,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借刀杀人”还有多种“借”法,如借助权力,借助人情,借政策,借上级等,可借范围很大,足可融汇贯通,游刃有余。

         13.互利互惠

        市场经济讲求“双赢”原则,合作双方都能得到实惠,那是商人们极力追求的一种至高境界。合作是为了共同发展,只有双方都得到了利润,才能更好地合作。

        合作中产生了债务并不可怕,“双赢原则”同样可以为解决债务纠纷提供方便:那是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于人于已都有好处。

        “互利互惠”让债权人债务人都能尝到甜头,所以大家都愿意接受,最终是皆大欢喜的局面。其具体实施手段很多,比如双方约定:在规定期限还款减息、免息;一次性清欠则少还10%;债权方以某项业务、合同作为条件交给债务人,待其赚后马上支付欠债等等。

        “合作型”债务人大多心下还存有某种期盼,他们既因资金困难无法清欠,又希望债权人能宽限时日,甚至能继续与其合作,为他提供原料或设备、产品等等。这类债务人人们大多乐意接受。

        事实上,“互利互惠”多数是以牺牲债权人的微小利益来实现的,因此世上没有绝对的“双赢原则”,但转而一想:能帮助债务人尽快还清欠债,对债权人来说实在是一种最大的利益。

         14.抛砖引玉

        时下流行“钓鱼”一说,用某种利益或好处作小小饵料,钓出沉甸甸一条大鱼,那种感觉实在妙不可言。

        讨债如同钓鱼,必要的时候债权人也要“抛砖引玉”,饵料一挂,货款拉上来了,合同也签下来了,批文也拿到手了,债物也马上归还了,各色各样的“鱼”都能闻者上钩。

        有的债务人其实帐上有钱,但就是拖着不还,其心理无非是以此作条件,要挟讨债者给予好处,满足个人的私欲。但“吃小亏占大便宜”,讨债者此时宜闻风而动,投其所好,向债务人或具体经办人递上“人情”,意思意思,以图方便。因为“舍不得孩子套不着狼”,牺牲一点小利益,换回大好处,何乐而不为?虽然也有丢了孩子又套不着狼的时候,但多数情况下能畅通无阻,运用自如,顺利达到目的。

        但以金钱、色相为讨债“润滑剂”的“钓鱼”游戏,实质是一种变相的行贿活动,不过在完全自愿基础上的数额不大的“人情”表示,法律不提倡,但也末禁止,因此在运作时要灵活多变,不要留下后患。

         15.关门打狗

        现代商战不择手段,为让自己不陷于被动地位,人们往往设置很多陷阱和圈套,让对手深陷其中无法自拔,达到“关门打狗”的目的。

        “关门”就是这样的一个圈套,让债务人落入其中无路可逃,是“打狗”的关键所在。圈套可虚可实,大小视情况而定。如何设置圈套需在对债务人充分了解后,视他的性格弱点或生活习惯而定,只要有充足的证据让他不得不担心“东窗事发”,就算设套成功。

        人性的很多弱点可以为“设套”提供借鉴。好酒、好色、喜欢收受贿赂等等。好酒之人不妨以美酒献之,好色之徒当然让其“温香软玉在怀”,在酒后迷糊不醒或是歌舞升平之时对其进行“栽脏陷害”。

        拿人的手软,吃人的嘴短,何况自己的把柄被讨债者“记录在案”,债务人只好“哑吧吃黄连,有苦无处诉”,自认倒霉,否则事情闹大,落个身败名裂,人财两空。

     



·第3章

     16.擒贼擒王

        任何事情都有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抓住主要矛盾就抓住了解决问题的实质和关键。

        俗话说“射人先射马,擒贼先擒王。”“王”就是事物的主要矛盾,在债务关系中就是“能够拍板,做得了主”的人。讨债时只有抓住能够拍板还钱的主要目标,才能有的放矢,否则只能缘木求鱼,事倍功半。千万不要与下属或不相干之人纠缠不清,空耗精力,而要准确摸清谁是“主要目标”。企业由于体制不同,能够拍板还钱的人也不同。有的是部门经理即可拍板,有的则须总经理甚至董事长才有决定权。讨债时目标尽量不要越级,该找部门经理就不要去麻烦老总,即便把钱追回来了,也会影响到今后双方的合作。讨债的最佳境界是:既能将欠款追回来,又能尽量保全对方脸面,以不影响双方今后的合作。

        任何人都有自己的社会背景、性格和特殊的活动规律,讨债时要仔细研究主要目标的工作及生活情况,分析其弱点,以便集中力量攻击一点,找准突破口。有的欠债者总以领导外出、开会及生病等为由实行拖拉战术,这时就要根据领导的生活规律及社会活动特点,有的放矢,顺利找到目标。

         17.兵贵神速

        兵贵神速。作战如此,讨债也是这样。

        成都市化成建筑工程公司需要建筑材料,就托个体运输司机李成军帮忙购买后再拉回单位,并事先向李支付了5万元货款。但是到了规定的时候,李既不交货又不还钱,称车子出了毛病,马上就去拉货。但1天之后,货还是没有拉来,“化成”公司给李打传呼也不回。一连找了几天,李都不见踪影。

        化成公司意识到李是存心赖帐,迅即派人到李的住所附近进行调查。在与其邻居的闲谈中,了解到李由于嗜赌如命,已欠下了很多债务,车辆的经营状况也严重亏损,目前李正在四处联系准备卖掉汽车。

        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化成公司”老总当机立断,第二天就一纸诉状将李成军告到了法院。由于“化成公司”动作迅速,李成军被打了个措手不及,准备卖掉的车被法院“冻结”。经审理后,李成军卖掉了汽车,优先归还了“化成公司”的5万元欠款。

        消息一传出来,其他几家债权人纷纷赶来找李成军讨要欠款,但李此时已光棍一条,分文皆无。由于慢了半拍,几个债权人只得空手而归。

        对讨债来说,时间就是金钱。“化成公司”由于行动快,及时调查发现问题,捷足先登,抢先向法院提起诉讼和财产保全,追回欠款,避免了损失,而其他债权人则贻误战机,追悔莫及。

         18.联营讨债

        战场上敌我矛盾不共戴天,但商战中没有绝对的敌对关系。即便此前曾有过疙瘩和纠纷,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也能化敌为友,化干戈为玉帛,为我所用。

        企业产生了债务,不光债权人心内着急,赖帐者自身何尝不焦头烂额,他们一拖再拖并非不想还债,其实是想抓住机遇奋力一搏。债权人可以抓住这种心理,在适当的时候与“对手”化敌为友,建立统一战线,采用联营等方式来达到清欠的目的。

        联营的基础是双方要有较诚恳的合作意愿。债权人以债的权利作为投资加入到债务企业,不光为企业解决了债务困难,而且也达到了讨债的目的。

        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联营实际是一个资金重新组合的过程,其实质和最终目的在于各取所长,优势互补,盘活生产要素,不要以手中握有的债权砝码盛气凌人,甚至把对方看作“配角”。联营双方应该是平等合作关系,为了共同的目的捆到了一条船上,理应同舟共济。联营双方按照协议,依法享有各自的权利。

        有眼光的企业家都知道,联营的目的不仅仅是收回欠款,因为新的联营体将按照新的规律独自运作,所以根本目的在于企业的更大发展,收回欠款只是联营的附带效应。如果联营成效不大,即便由此实现了债权,也意义不大,甚至得不偿失。

         19.诉前保全

        在多次“和平外交”仍然无法解决债务问题后,债权人应该迅速运用法律手段进行“武力征服”。赖帐者大都精明有加,因此在提起法律诉讼的同时,应防止债务人在财产帐目上做手脚,及时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实则是一种讨债的“应急”手段。债权人在向法院递交保全申请后,法院将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禁止债务人处理已发生争议的财产,以防止其转移,挥霍或隐匿资金。

        债务纠纷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一些存心赖帐的企业在知道债权人将向法院起诉后,迅速转移资金,等到法院查帐时,帐面上已空无分文。即便法院判决,债权人实现债权也极为困难,申请强制执行只是竹篮打水,无可奈何。针对此种情形,债权人在诉讼前应密切注意债务人对其财产、资金的处理动向,设法弄清其资金流向和财产隐藏地,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法院,以保证诉前保全顺利有效地实施。

        诉前保全对债务人极具威慑力。在法院依法冻结其银行资金后,债务人所有的经营活动将陷于瘫痪,在其他客户中的形象和声誉将一落千丈,由此带来的损失不可估量。在此后巨大的“精神压力”下,债务人感受到只有清债才是“唯一选择“。

        但超过了诉讼时效的权利请求,债权人不宜再进行诉前保全,否则将承担债务人因此带来的所有损失。

         20.函电讨债

        经济关系的确立要通过载体来实现。各种票据就是这种载体,一旦产生了债务关系,票据就成了赖帐者的“罪证”。

        惩罚罪犯有“罪证”,催讨欠债要有“票据”。有了证据,才能做到师出有名,言之确凿。

        债务权证据有时会因疏漏而遗失,也可能还有不足,这种情况要及时补救。如果闹上法庭,没有票据就意味着债务关系不成立。

        证据遗失决不能让债务人知道,而应该不动声色,不要声张,让债务人蒙在鼓里,主动为债权人提供票据。

        补救证据最重要的形式是通过电话、传真、电报等通讯方式来进行。一旦发现证据遗失或不足,宜不动声色地给债务人发去债函或电报、传真,敦促其复函或回电,认诺债务或书面答应清欠。如果采用电话方式,通话时一定要进行录音,并巧妙地引诱债务人承认债务或作出口头清欠承诺,即使这种承诺并不能兑现,但它也是十分有力的“罪证”。事实上一两封债函并不能真正见效,需要债权人连续不继地“多管齐下”,各种方式齐头并进。为了不致引起债务人的怀疑,函电、电报的内容要不停变化,措辞要刚柔并济,迫使债务人回函回电。

         21.美人计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精明的书商、出版商在书刊的封面总是不厌其烦地印出大幅美女、模特的艳照,其目的无非是利用人性的这一特点,从感观上刺激读者,达到促销的目的。如果封面上全是“臭三八”,哪个读者还愿意慷慨解囊?

        美是人类心灵的需要,自古“英雄难过美人关”。美人计在现代社会适用于任何行业,总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尽管人们都知道不能贪恋美色,以貌取人,但真正美女当前,又有谁能做到坐怀不乱?人都有七情六欲,一个人如果衣着漂亮得体,形象灵秀俊美,无疑会增加对对方的吸引力和好感。

        因此选派讨债代表就至为重要。债务方领导喜欢什么,就投其所好,选准适合其“胃口”的代表。当然,美人计决不是追求感观刺激或形式主义,讨债代表除了长相出众,对债务人具有诱惑力外,还应具有精明的头脑和出色的公关能力,善于伪装自已,不要过早地暴露自己的目的,以免引起对方的反感。在讨债过程中,讨债代表要巧与周旋,讲究技巧和策略,使对方在不知不觉中自愿上钩,不必作无谓的牺牲。

        美人计绝不仅仅是使用美女进行“色情勾引”,还包括用此方式去征服女债务人,甚至是同性之间的极特殊的进攻。其实这只是一种战略上的考虑,要灵活运用,不必流于形式。

         22.巧用第三者

        讨债活动中的“第三者”绝不是人们习惯思维中的横刀夺爱、成事不足的反面形象,它类似政治外交中的第三调停国。当矛盾双方尖锐对立,权利、利益无法协调时,常有第三者出面,扮演“和平使者”的角色,从中斡旋,巧妙调停,促使双方达成一致,化解矛盾。

        市民刘亿民与王昌全发生了债务关系。刘亿民向王借了1万元钱,承诺于年底归还。但到期后,刘既不还钱,又不说明原因,让王感到恼火。王多次催要仍然没有结果,双方因此多次吵嘴。王本想诉诸法庭,但由于二人是邻居,当初借钱时没有书面借据,只是口头承诺。此时王的亲戚建议请街道威望很高、仗义直言的陈权来调解他们的纠纷,王找人与刘亿民一说,刘也同意了此方案。

        陈权不愧是街道上德高望重的长者,他在接到刘、王的请求后,随后到二人家里进行调查,了解事情真相。

        几天后,调解会在陈权家进行。刘、王二人分别向陈权陈述了各自的意见,之后陈权提出了自己的建议:由于刘目前资金困难,王昌全适当延长收款期限,但可适当提高借款利息,3个月后连本带息还清。此合理建议得到了刘、王的认同,双方在陈的主持下达成了一份新的还款协议。

        三个月后,刘亿民按照协议内容,连本息还清了欠款。

         23.围魏救赵

        债权债务关系往往纷繁复杂,尤其三角债令债权人深感头痛。

        三角债的一般情况是,债务人本身也有末能兑现的债权,因而导致他无法还债。向三角债中的债务人索债,得到的答复多数是“人家都还差我钱,等别人还我了,我再还给你。”

        其实换一个思路,三角债问题就不难解决。债权人可采取有效的辅助手段,先帮助债务人向第三方追回债款,使其恢复偿还能力,债权人的债务也就应刃而解。这种“围魏救赵”的招术在古兵法书中可略见一斑。

        “围魏救赵”不仅帮债务人讨回了欠债,同时也实现了自己的债权,可谓一举两得,一石双鸟。

        一旦债务人从第三者那里得到了债款,不管其金额多大,债权人应立即向债务人追要欠债。也可在事前与债务人达成协议,一但债务人实现了债权,马上主动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以免刚到手的资金又被挪作他用,以致“前功尽弃”。

        最好的做法是采劝现场清偿”的方式,即由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方同时在场办理三角债的偿还手续,先由第三方将欠款交付债务人,再由债务人将款项当场交付债权人。即便追回的款项仍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债务,但到手的东西就不怕它飞了,余下的债务可再通过其它途径兑现。

         24.无中生有

        讨债这程中常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债务人尚末履行自己应承担的债务,就突然失踪或死亡。这种情况使得债权债务的权利之争变得更为复杂,一些人以为债务人一死一了百了,债务也一笔勾销,其实不然。

        一般说来,债务人虽然失踪或死亡,但债务关系并没消失,只要债务人还留有一定财产或者遗产,债务人就可以继续追讨全部或部份债务,仍可“绝处逢生”。

        俗话说“父债子还”。债务人死亡之后,其财产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也要承担死者相应的债务,债权人此时可一如继往地主张债权,也可向法院起诉。但当死亡的债务人无遗产或遗产不足以清欠,那么原来的债务关系因不能履行或完全履行而消失或部份消失。但债权人仍可通过调查,看看债务人有无保证人,以便向保证人催讨债务。

        有时为了逃避债务,债务人会突然失踪,债权人主张权利较为繁杂。因其债务关系此时处于不确定状态,债务人的财产等无法判定,讨债也失去了明确目标。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失踪,法院发出为期三个月的“宣告失踪”公告后,将作出“失踪判决”,并及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接受终结审理。

        冤有头,债有主。按民法通则规定,债务人失踪后,其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债权人大可不必担心自己的债务成了“无头冤案”。

         25.坐山观虎斗

        鹬蚌相争,渔翁得利。

        任何事物都存在着内部矛盾,债务人企业内部亦非“铁板”一块,也有许多矛盾,特别是人事关系方面的纠葛,这些矛盾都可以为我所用。

        常言道:“堡垒最易从内部攻破。”讨债时,只要善于收集债务人的内部情报,认真研究,就能发现其矛盾,换到适合的突破口,继而点火,激火,最后坐观虎斗。

        事实上,“挑拨离间”常常为人们所不齿,认为其违背了社会公德,但讨债人大可不必为此心存顾虑,背上心理包袱。须知赖帐者本身就“厚黑”之极,对他不宜讲究“君子为人之道。”两军交战,胜者为王败者寇。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只要能讨回债务,那就是最大的胜利。

        “坐山观虎斗”应持一种冷静的超然姿势,切记不可急着去“趁火打劫”,要静待债务方内部矛盾激化,以致于“自相残杀”,分崩离析,势不两立,然后讨债者顺应大潮,见机行事,徐徐图之。如果操之过急,盲目冲动,常常会迫使对方与内部再一次暂时团结,一致对外,给自己平添阻力。

        一旦机会成熟,讨债人宜由“坐观”迅速转变为“主动出击”,实现债权。





·第4章

    26.转移债权

        债务人不兑现还债承诺的原因多种多样,多数是因为债务人自身还有债权没得到实现。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与债务人达成合同权利转让协议,即把债务人的债务直接“嫁接”到第三方身上,使债权人可以直接向第三方讨债。

         1998年8月,成都市居民罗顺清向同事张应成借款1.3万元用于买车,言明于1999年8月如数如期归还。为了证明其还款能力,罗顺清把自己与合作伙伴李明兴签订并在履行的购销合同交给了张应成。该合同表明,1999年8月12日,罗将从李明兴处收回1.5万元的供货款。

        到了1999年8月12日,罗、张拿着合同到李明兴家收款,但李却一时拿不出这么多现金。罗便与李商量,将李的1.5万供货款转移给张。张应成见别无他法,只好答应了。这样,罗当着证人的面,将欠条转交给张应成,并再三申明:“我欠张应成1.3万元,这笔货款就抵我欠他的债,以后由张来取,与我无关了。”李明兴也同意了此协议并表示“凭条给钱”。

        但几个月后,罗顺清因意外交通事故突然死亡。张应成急忙拿着欠条找到李明兴索债,罗生前的其他债权人此时闻听消息,都赶来索要这笔货款,一时间发生了纠纷。但由于罗顺清生前已将债权转让给了张应成,因此法院在调解时,张应成顺利拿到了欠款,其他债权人只能望而兴叹。

         27.先下手为强

        现实情况往往是这样,一个债务人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同时产生了两个甚至几个债权人,讨债时也常常遇到几个债权人同时登门的现象,这种情况怎么办?是静观其变,先礼后兵?还是利用自已打听到的消息抢占先机,当仁不让?

        实践证明,先下手为强。经常对债务人的经营情况进行归纳分析,透过表面抓住实质,从蛛丝马迹中查找真实情况,在发现问题的严重性后,积极行动,下手要快,切忌观望和等待,此时若迟疑不决,将被别人抢去先机,先入为主,给自已造成被动。

        对于经营信誉不佳,效益不好的亏损户,先下手可以防止他逃避义务,转移财产,或人为地设置种种障碍,也可以避免债务企业的倒闭,兼并,撤消等情况,从而达到出其不意,攻其不备的效果。

        军事上鲁莽行军,是兵家大忌,讨债亦是如此。“先下手为强”也要分清形势,一切以快字当头,势必失去理智,导致被动。“下手”的先决条件是掌握债务人的详细情况后,该出手时就出手,不该冲动就不要轻举妄动。实际上,敏锐的判断力和观察力、分析能力是讨债人员的重要素质,若不具备该素质,就不能随机应变,见机行事。

         28.声东击西

        人的注意具有指向性和集中性,在关注某一事物时,人的心理会同时离开其他事物。利用这一特点,讨债时以“声东”吸引对方注意,从而出其不意地“击西”,达到出奇制胜的效果。

        选择对手意料不到的进攻方向,如制造假象等,方可出奇制胜。

        南宋有个绰号“我来也”的神偷,每次作案时都要在现场留下“我来也”三个字。有次他失手被抓,但审讯时又找不到确凿的证据,只好把他监禁在监狱里。

        “我来也”有一天对狱卒说:“我是贼,但不是‘我来也’。”他几次叫狱卒去藏脏处取回金银,贿赂了狱卒,狱卒因而对他很关照。一天晚上,“我来也”请求狱卒放他出去办点私事,保证在二更时候回来,狱卒答应了。“我来也”当即来到城内某巨富人家,偷走了黄金千两,并在其门上写下“我来也”三字,二更时回到监狱。

        第二天,官府根据巨富人家报案,认定“我来也”还逍遥法外,狱中所关之贼并非“我来也”。于是“我来也”被从轻发落,释放回家了。

        神偷“我来也”为了达到“出狱”的目的,故意制造假象,混淆官府视线,把官府的注意力吸引到错误的方向上去,示假隐真,并巧妙把自已“保护起来”,利用官府的错误判断,达到了释放自已的目的。

        讨债与此如出一辙,必要时要善于制造假象,使对手心乱神迷,不辨方向,然后乘其之乱,攻而取之。

         29.巧破车轮术

        “你有政策,我有对策”,债权人想方设法追讨债务,而债务人也总有对策应付债权人的种种进攻手段,可谓“兵来将挡,水来土掩”。

        “车轮战术”就是债务人的一只“杀手锏”,它是指债务人一方采用走马灯式地更换接待人员的方法,让债权人如坠云雾中,摸不清企业的虚实,最终精疲力竭,从而不得不做出某些让步甚至退缩、放弃。

        这种债务人可谓精明之极,他抓住了债权人急于追债,拖不起时间的心理,抛出“阴险狠毒”的车轮战术,想从精神上拖垮对方。

        俗话说“一物降一物”,车轮战术之下,总有一种办法能克敌制胜。

        保持清醒的头脑和敏锐的判断力此时显得尤为重要,在洞察对手的诡计之后,不要为其表象所迷惑,而应准确地抓住关键人物,及时揭穿其伎俩,敦促债务人停止车轮战术,对更换的工作人员采劝沉默是金”的态度,任其东南西北胡吹而不明确表态,以挫伤其锐气。

        债务人之所以采用“车轮战术”,一个目的就是:企业负责人或经办人想借此躲避。明白这点后,讨债人就应时时紧随企业负责人,不给其逃避的机会,死死缠住对方,并采用各种手段给他施加压力,让他不得安宁,无法进行其他正常的工作。

        这类死缠蛮打的讨债人员对债务人来说其实是条极不光采的“尾巴”,会让债务人在其客户心中的形象、信誉大打折扣,在种种压力下,债人只有清债才是只唯一出路。

         30.兵临城下

         1998年9月,职业讨债者黄某在接受自贡某电器厂的委托后,为其追讨四川威立集团的183万债款。

        威立集团是家名气很大的股份公司,老总徐润泽傲气十足,接连几次都让黄吃了闭门羹。还没见到老总,就被办公室秘书挡了驾,黄某很不甘心,决定抛出其“厉害杀着”。

        黄派出调查员先通过各种渠道对威立集团的经营情况和社会形象进行了调查,并对老总徐润泽的脾气、性格等进行了专门研究。情况显示:威立集团不仅社会知名度高,形象好,而且其经营良好,只是由于近段时间资金有新的项目,才暂时“赖下”了183万欠债。其老总徐润泽老谋深算,精明干练。

        掌握以上情况后,黄某第二天就派出了10多名员工,浩浩荡荡地来到威立集团。他们或坐或立,挤满了办公室。秘书小林傻了眼,再三请黄带人离开,黄说“不见老总我不会走人。”

        老总徐润泽根本不吃这一套。他甚至通过秘书威胁黄说:“再不走,影响了公司正常工作,我就叫警察来抓你们。”

        黄某久经战阵,且手中握有“法人委托书”和赖帐证据,心内自然底气十足。第二天,他和员工们又来到威立集团“准时上班”。这下徐润泽果然叫来了警察,但警察一看,黄某们并没有闹事,且这属经济纠纷,警察不便插手,问了一下情况就走了。

        这下徐润泽坐不住了,他把黄单独叫到办公室威胁说:“你毁坏我公司形象,我要到法院告你。”黄笑着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你这是在自毁前程,威立集团家大业大,知名度高,不要因一点小小债务毁了一世英名。你要告我悉听尊便!”

        徐润泽见黄振振有词,有理有据,态度一下子来了个大转变,最后终于让他带走了债务支票。

         31、讨保险债务

        据报载,我国将建立一套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把公民的养老、医疗、财产等全部实行社会化。随着这种制度的推行,由此而产生的各种保险纠纷也日益增多,特别是财产保险引起的债务纠纷已成为社会的一大热点。这种债务该怎样讨要?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物质财富及其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合同,保险方按国家规定费率收取投保费,发生保险事故后,由保险方在责任范围内对投保人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不对等,因为对投保方来说,不管所保的风险是否发生,都必须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对保险方来说,则只有在保险标的受到约定事故的毁坏而造成损失时,才向投保方支付赔偿金。在这种合同中,如果有一方不按规定履行义务,就有可能成为债务人。在日常生活中,投保人向保险方索债的现象并不鲜见。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方的赔偿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投保方在发生事故后的实际损失,二是投保方为避免或减少损失所采取措施的费用。一般说来,具体赔偿方式和金额在投保合同中都有明确规定,双方不会产生分歧,但投保方为减少损失所花去的费用则不易界定。因此,在事故发生后,投保方应迅速通知保险公司赶到现场,双方合理核定财产损失。如仍无法达成一致,投保方应聘请律师诉至法院,由法庭主持公道。

         32.拍卖抵押物

        企业间的借贷关系往往要设定保障,除了担保手段外,也可进行财产抵押,以确保债务能够如期履行。

        抵押权关系能让债权企业产生心理安全,对债务人也具有约束作用,一旦债权人不能实现,可以通过抵押物来催讨债务,甚至采取处理、公开拍卖抵押物的方式。

        设定抵押是为了保证债务履行,因此应充分考虑抵押物的交换价值。对于“不动产”抵押物,债权人要时时监督债务人妥善保管,不使其贬值,若出现债务人人为导致抵押物数量减少,债权人可申请直接参与对抵押物的管理。若抵押物属于“动产”,债权人应尽量占有抵押物,以免其被转让或丧失抵押价值。

        即便设定了抵押,但商业运作中却往往会出现意外情况,如几个债权人同时要求“享有”抵押物,此时拥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行使受偿优先权,而不是同其他债权人按比例进行分配受偿。如果抵押物中途被转让给第三方,并为第三方所拥有,抵押权仍可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行使。



·第5章

     33.向罪犯讨债

        向犯罪分子讨债,多数人都以为没有取胜的可能,这种认识很片面。

        一般情况下,由于犯罪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可采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办法,根据经济损失的大小,判定赔偿受害人一定数额的金钱,以保护受害人的经济利益。

        但有一种情况很特殊,那就是如果法院判决没收犯罪分子的财产,那债权人的债务该如何兑现?债权人可否向法院请求在没收财产中清偿债务呢?

        回答是肯定的。没收罪犯财产是一种附加刑,在执行时,可能牵涉到债权人的经济权益。如罪犯在被判刑之前,曾向某人借钱买东西,或欠有其他债务,如果其财产被判没收收归国有,罪犯本人便无力偿还债务。对此我国刑法专门规定:执行没收财产的判决,对“查封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由人民法院裁定。”

        法律虽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决不会为债权人不正当的债务“撑腰”。因此,债权人与罪犯的债务关系形成应在查封财产之前,以防止犯罪分子转移财产,也可防止一些人假冒债权人坑害国家利益。此外,因赌博等不正当关系形成的债务,法院也不会予以支持。

         34.见风使舵

        国家政策的调整变化对经贸活动影响极大,债权人要随时掌握好“风向”,随着形势的变化“见风使舵”,调整自己的讨债思路和策略。

        目前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国家将对以前的一些经济政策作出较大的改动,随时会有新的法律、法规及行业、产业政策,债权人要善于从中“挖掘”有利于自己的条款,跟上形势,因势利导,趁债务人对新政策不了解的时候出奇制胜。

        “风”的范围极广,诸如“整顿金融秩序”、“法院强制执行”、“打击经济犯罪”、治理三乱”等,都可成为债权人借用的“东风”。

        政策一变,债务关系的外部环境随之会受影响,有的条款对自己有利,有的条款则于已不利,因此债权人要灵活改变自己的追讨手段,选择能为我所用的政策向债务人施加压力。

        在改变策略之初,要仔细研究细节,使之与大环境一致,不可逆风而动。比如在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时,向债务人追讨赌债,实为不明智的举动。

         35.家庭路线

        家庭是个小社会,也是债务人的避风港。债务人在外的一切社会活动、债务情况、辛酸苦辣等只有在家中才能得到彻底“释放”,特别是对钟爱家庭的人而言,债务人对自己的妻子(或丈夫)更是无话不谈,因此,“家”也成了债权人讨债的目标之一。

        成都某厂讨债人员小李到福建去催讨50万欠款时,债务人百般抵赖,答应还款但就是没有具体方案。小李见正面进攻受阻,便决定改变方向,找债务人的妻子王某做工作。

        王某由于丈夫“收入丰厚”,平时“闲赋在家”。她有个毛病爱占小便宜,小李获悉这一情况后,趁债务人不在家的机会,三番五次买上一些高档礼品,来到他家,与王某“勾通感情”。王某见小李情真意切,嘴甜腿勤,很有好感,答应帮其做丈夫的工作。

        “枕边风”很厉害。在小李的努力下,王某一有空就给丈夫“吹风”“洗脑”,经过一段时间之后,债务人终于答应签定还款协议,采取分期付款的办法,让小李在老板面前“有个交待”。

        正是抓住了王某爱占小便宜的特点,小李才找到了突破口。

        但“枕边风”应具有一定的强度,一次、两次不行,要经常反复“吹”,吹得债务人“头昏脑胀”,然后见好就收,方能凑效。

         36.情人策略

        寻找情感寄托是成功人士的一大嗜好,拥有“情人”成了人们衡量成功与失败的标准,“情人”“二奶”现象成了社会生活的一大“靓点”。

        一些老板舍得在情人身上大把花钱,实际上已把她们当作感情生活的依靠,他们对情人言听计从,唯恐“美人”芳心不悦。很多家庭因此而闹出风波,甚至破裂。情人是一种力量,债权人完全可以借助她们的优势。

        除非迫不得已,情人们大都不愿“暴露目标”,“地下党”的身份更适合她们搞“暗箱操作”,实际上她们更怕曝光,受到舆论的谴责,受到来自债务人家庭的威胁。于是,借助“情人威力”就有了立足的基石。设法调查、掌握情人的一切情况,包括居住地、性格、脾气等,通过熟人介绍或其他方式与她拉近距离,必要的时候对她施以小恩小惠。

        利用情人进攻可采取先礼后兵之计。在小恩小惠、糖衣炮弹不凑效的时候,不妨以手中掌握的大量证据进行要挟,等价交换。很多债务人往往抱着一种“鱼与熊掌兼得”的心理,既想拥有情人,又不愿家庭破裂,在这道“两难选择”的命题之下,他们怕的是身败名裂,自然会选择清债的道路。

         37.攻其薄弱

        债务人有句口头禅叫“我谁也不怕,你尽管告去。”仔细揣摩其内涵,不难发现这些“色厉内荏”的厂长经理们还是底气不足,心内总有所怕。

        有的怕上法院当被告,丢了领导的面子和尊严;有的怕银行知道,断了其资金来源;有的怕新闻媒体曝光;有的怕同行知道,客户会断绝往来,断了其生财之道;有的怕“东窗事发”,行贿受贿被立案调查。

        债务人的薄弱环节,正是债权人可以攻击的地方,对方究竟怕什么,要根据不同的对象,不同的形势和境况具体分析,所谓“知已知彼,百战百胜。”

        了解对方的弱点,调查起来难度很大,可采用明查暗访的形式。债务人的业务客户、下属、银行、亲朋好友、主管单位等都是走访对象,为避免麻烦,甚至还可以委托专门的调查公司收集对方的资料。

        不要怕困难,收集证据很关键。一些债务人有恃无恐是因为他们知道债权人拿他没法。旦抓住了债务人的弱点,证据在握,他们从心理上就先虚三分。

         38.请君入瓮

        习惯思维中,债权人每次登门讨债,债务人总是避之唯恐不及,更谈不上主动将债送上门来。

        债权人把债务人请进自己的“大本营”,在一般人看来有些不可思议。试想债务人赖帐本就无颜见人,怎么可能会走进债权人的“家门”协商清债问题?

        但只要债权人讲究“请”的策略,“请”的时间和方式巧妙且恰到好处,债务人一般会愉快地接受邀请,并主动地踏进债权人的家门。选择什么样的方式和时间,要根据各自的情况而定。比如在债务合同的期限即将到来之时,将债务人请进家门,以极其巧妙的方式暗示对方要遵守合同的约定,按时清偿到期债务,以防患于未然。

        更有一些精明的债权人在合同到期之际,巧妙地设下“鸿门宴”,邀请债务人到府上商谈另一笔生意,或者在言谈间流露出希望与债务人再次合作的意愿,但其前提是债务人预先将此前的债务了断。这样的债权人很随意轻松地抛出一块极具诱惑力的“鱼饵”,就钓回了一条大鱼。债务人见有利可图,一般会主动“咬饵”,归还欠债,至于下一次双方能否真正继续合作,那还得看债权人的脸色。但不论结果如何,债权人都已达到自己的目的。

         39.出其不意

        古兵法说:“出其不意,攻其不备。”趁敌人没有做好准备,或找准对方没有防守的部位,采取突然进攻之策,常常能大获成功。

        四川明天食品公司在98年5月卖给深圳禹王供销公司价值200万的大米。按规定,深圳方先付了货款120万,余下的80万到年底付清。可是到期之后,深圳方却以资金困难为由,迟迟不付款。四川公司屡次催讨无果。

        明天公司刘总一筹莫展,公关部经理于大彬一天晚上密见刘总,和盘托出讨债计划。刘一听大喜,叫其立即实施。

        于立即带着手下来到深圳,在宾馆住下后,先派一个人再到深圳方讨债,想方设法激怒老总李某,令其心烦意乱;又吩咐一人调查该公司仓库库存白糖的情况,并马上通报结果,发现其白糖已经卖完了。

        几个小时后,于大彬拨通了李某的电话,李口气极不耐烦,于心中暗喜。他在电话里称自己是某公司负责人,想通过李弄到一批白糖。李见生意上门,答应可以帮忙解决。

        李马上派人到其他地方购买白糖,于派出讨债人员暗中跟随,并想方设法收买了李身边的亲近人员。不久,于大彬接到可靠消息,称已查清深圳方的秘密银行帐号,帐面上尚有存款200多万。

        于知道情况后,立即整理材料向法院起诉。深圳方百般赖帐,于大彬向法院出示了深圳方的秘密银行帐号,法院马上到银行查实,发现确属实情,要求银行将债款划到了四川公司的帐户上。

         40.权力路线

        权力是一种变相的“商品”,它可以为自己带来经济利益。

        法制不健全的时候,权力就成了通行证,它比“金钱生子”产生的效益更为快捷和便当。权力的外延极其广泛,它并非专指政府官员手中握有的行政特权,公民有公民权,法人有法人权。但能产生经济价值的“权力”主要指政府经济职能部门拥有的诸如生产要素占有权、产品处置权、行业垄断经营权等等。

        拥有这些特权,就如同拥有了专利,旁人无法剥夺。债权人借助自己手中或第三人手中的权力对债务人进行强制或变相强制索债,往往效果极佳。

        中国人有种劣根性,那就是怕官、怕权力,长期的“个人英雄崇拜”导致权力欲的膨胀和泛滥。因此滥用权力实在是讨债的最佳手段。

        债权人可以利用对方上级主管机关向债务人或其职工索讨债款;企业可以通过扣发职工工资和福利的办法向职工讨债;供电、供水、天然气公司以停电、停水、停气的方式要挟债务人清偿债务;银行也可通过强行划拨的方式对债务人“强制执行”。

        但“权力”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利用“特权”讨债也要有法律依据。非法的行为不仅得不到法律保护,相反给债务人造成损害的,还要负连带赔偿责任。

         41.盯牢保证人

        跟设定抵押权一样,设定保证人也是一种经济担保的有效手段。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直接向保证人追讨。

        保证人有两个功能:一种是代为履行责任,一种是承担赔偿责任,即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造成债权人的经济损失,由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负代为履行债务的责任。何时才能向保证人讨债至关重要。在设定保证合同时,为防止出现意外,合同内容必须明确保证人承担的责任和承担责任的时间顺序,以便讨债时有足够证据而不致陷于被动。

        代为偿债和赔偿损失的时间顺序有严格的区别。一种是承担连带责任,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直接向债务人追讨,也可向保证人追讨,无先后之分。比如甲作为乙的保证人与丙签订了负担保责任合同,但因乙毁约造成丙的经济损失,丙可直接向乙索赔,也可直接向甲索赔,而不必等到乙无力赔偿时再向甲追索。

        另一种是补充责任,就是债权人只能在债务人确实无法还债的情况下,要求保证人负承担责任。如果债务人有能力清债但不愿履行义务,债权人无权向保证人要求承担责任。

        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一种补充,随主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而随之变更或解除、终止。因此债权人不要以为反正有保证人,就不及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最后因时效期满而丧失请求权。

     

     




·第6章

    42.紧追监护人

        有些债务的产生完全预料不到,其产生过程具有突发性,而且债务主体往往令债权人深感头痛,因为他们还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这样的债务该如何追讨?

        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债权人的权益,我国法律设立了“监护人”制度。一旦债权人与之产生了债务关系,可依法向其监护人主张债务权利。

        成都市水碾河北街的居民张某有一个12岁的儿子张平,平时非常调皮,经常把邻居的花盆、玻璃等打碎,惹得邻居李某十分恼火。

        张平一天在与李某的儿子李胜玩耍时,双方因言语不合动起手来,结果张平在抓扯中将李胜的眼睛打伤,血流不止。

        后李胜被及时送到医院治疗,但诊断结果却让李家无法接受。医生告诉李某,李胜的眼膜被硬物戳破,眼睛将失明。

        李家人万分痛苦。张家见儿子闯了大祸,连忙上门赔礼道歉,称自己儿子才12岁,不懂事,并表示愿意承担部分治疗费用。

        李某与张某就费用问题无法达成一致,便找到了律师咨询,发现张平虽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父母却负有监护责任。在律师的帮助下,李某及时向法院起诉,向张某索赔25万。

        经过法院裁定,张某败诉,赔偿李家损失和治疗费等计22万元。

        在社会生活中,类似的情况不少见。由于监护人具有为被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因此讨债时可直接针对监护人,不必因找不到讨债对象而束手无策。

         43.示假隐真

        现代商战虚虚实实,“无奸不商”实际上已成了商人们不择手段追求最大利润的代名词,精明的讨债者同时也应是一个“狡猾”的商人,他们会布置许多假象,让债务人自动上钩。

        “假象”其实是一种利益、一件武器,这样的武器不能随便乱用,俗话说“该出手时方出手。”出手之前,先得弄清楚债务人最希望得到的利益是什么,最想解决的问题是什么,走出困境的支撑点是什么,做到目的明确,武器才有杀伤力。

        “假象”往往在不经意间随手抛出,其目的是隐藏真实的自我,让对手不明究里。比如债务到期之前,约请债务人到茶楼面谈,称有种商品将成市场消费旺点,从沿海运到内地,需资金500万,但转手即可净赚200万,但目前手头资金紧张,请债务人给予支持,大家利益按比例分配。债务人见有利可图,自会全力想法筹集经费。债权人经费到手后,即可全线撤退。

         44.笑里藏刀

        唐朝宰相李林甫,待人接物一派温和、谦恭、笑容可掬,但其内心却阴险狠毒,谁与他意见不和,不顺其心,就要遭到迫害,是只不折不扣的“笑面虎”,因而获得了“口蜜腹剑”“笑里藏刀”的称号。

        “笑里藏刀”最能隐蔽人的真实意图,达到迷惑对手的目的。它表现在讨债上的精要则是“刚柔并济”“刚内柔外”,双方建立一种朋友式的友谊,造就一种融洽、信任的气氛,以消除债务人的戒备心理,增进双方的情感交流,从而达到讨债的目的。

        人们总有一些“先天性”的弱点,阻碍着人与人的交流和相处。在商业往来上,债务人和债权人不可避免地结成特定的人际关系,使债务关系渗入“人性”因素:积极的因素可使比登天还难的债务履行变得易如反掌,消极的因素则可把易如反掌的债务履行变得难如登天。

        因此在交往中,不时地给别人一些“微笑”。常言道:“恶人不打笑面人。”微笑可以缓和冲突,缓解气氛。微笑着批评人,容易被接受;微笑着拒绝人,容易被谅解。这是微笑的神奇所在。

        不过,微笑应是自然的、有目的的,它能够为债权人带来利益。因此不要做无缘无故的微笑,否则就成了“傻笑”。

         45.打草惊蛇

        王鲁在做当涂县县官时,疯狂追求财富,不择手段。其属下“近墨者黑”,也大肆敛财,比王鲁有过之而无不及,老百姓便联名向皇上状告其秘书(主薄)贪污受贿。王鲁见状子上所列的条条罪状都与自己有关,像草丛中的蛇一样受到惊吓,此后大大收敛了自己的所作所为。

        这个“打草惊蛇”的典故在讨债活动中同样可以运用。

        四川威化建材公司是一家独立法人单位,其下属成都分公司具有二级法人资格。这两家公司在与乐山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合作时,分别欠下对方500万和100万债务。

        乐山公司由于与四川威化公司业务量大,不愿因债务问题影响了双方今后的合作,因此不愿通过法院解决。但600万的债务不是一笔小数目,如迟迟收不回欠款,公司资金周转将出现危机。

        乐山公司领导层经过多次密商,决定采取两全之策,把成都分公司推上被告席,这样既不开罪于四川威化公司,又可以通过状告成都分公司,达到让四川威化公司警醒的目的。

        诉讼过程中,乐山公司多次反复陈述己方的困难处境,以及债务给自己带来的苦恼。成都分公司则把这些情况全部向总部作了汇报。

        实际上四川威化公司也不想就此中断与乐山公司的合作,因为乐山公司每年至少能为其带来上千万元的经济效益。在此情况下,四川威化公司指示成都分公司尽快了清债务,以利下一步更大的项目合作,并就自身的500万债务与乐山公司制定了详细的还款协议。

        乐山公司在这场讨债战役中,抓住四川威化公司怕当被告、怕失去更大利益的心理,找准突破口,巧妙运用“打草惊蛇”的策略,既讨回了欠债,又达到了与对手继续合作的目的。

         46.破产清债

        企业不仅有权申请破产,债权人也可在债权得不到兑现的情况下,依法向法院要求债务企业破产,通过破产清偿得到欠款。

        破产其实是一种迫不得已的无奈之举,但在债务人已明显没有还债能力、且早已超过还款期限的情况下,却是一种最为稳妥有效的办法。

        依法破产有着很严格的法律程序。按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法申请破产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在债务人已明显缺乏偿债能力的时候,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以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

        申请时的证明材料很重要,否则法院不予立案。这些材料包括债务产生的事实及依据、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债务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的证据等。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或者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将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债权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布公告,债权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向法院申请债权。根据法律规定,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弃权。因此最可靠的办法是:债权人主动发起破产程序,既可确保债权人公平受偿,又可防止债务人故意遗漏债权人,逃避债务。

         47.浑水摸鱼

        俗话说:浑水好摸鱼。市场上某种知名品牌产品刚刚上市,立即就会有大量假冒伪劣者趁机涌入,趁知名产品尚未深入民心,便以其低价策略疯狂掠夺市场份额,以赚一时之利。讨债亦情同此理,设法把水搅浑,扰乱债务人的视线,让其无法安心工作、不知所措。

        搅浑水的方法多种多样,讨债人员要心快眼快、创意迭出,一计不成,又生一计。如想法使对方工作环境纷乱、嘈杂;不经意地散布一些有关债务人企业人事变动的消息;抑或是趁债务人正与新客户洽谈合作项目时,债权人不期而至,令其如坐针毡等。搅浑了水,鱼就会看不清方向。人在混乱的局面中难辨真伪,很容易被“有心人”钻空子。

        出现了混乱的局面,公司业绩必然大打折扣,员工人心思动。作为主管,面对这种尴尬情况,不会坐视不理,定会想尽办法消除混乱局面,使工作步入正轨。趁此机会,债权人可提出讨债的条件,即使苛刻一些,债务人迫于无奈也只得“欣然接受”。

        “浑水摸鱼”时要注意把握时机、审时度势。事物情势千变万化,市场经济毫无规律可言,常言说“夜长梦多”,债权人要准确了解债务人内部发生的变化,掌握各种信息,保持清醒的头脑,准确判断有利的时机,主动出击。

         48.化整为零

        自古作战就有“化整为零”之术。当敌军阵容强大、兵多将广之时,鲁莽地直接攻击不仅难以获胜,而且可能损兵折将。所谓“攻敌八百,自损三千。”聪明的将军则会选择化整为零战术,先以精锐之师突入敌阵,对敌军进行分割肢解,再集中优势兵力,分而击之,一块一块地吃掉,直至大获全胜。

        当债务人欠款金额较大,一次性支付很困难时,债权人宜采劝化整为零”之计,分期支付。如果要其一次性全部归还,极可能难以奏效,逼急了,债务人可能翻脸不认,使债款陷入窘境,甚至一分钱也讨不回来。债务人能分期付款,说明他还不是完全的赖帐不还,可能资金一时有困难,债权人此时最好“得饶人处且饶人”,先拿到一部分债款总比一分钱拿不到强。

        但切不可为债务人的分期付款蒙昏头脑,双方应就分期偿债的方案形成书面协议。比如500万债务,可分成三次或三次以上进行收取,第一次200万,第二次数100万,第三次300万……等。当然,每次收款的数目要视债务人的偿还能力确定,双方就此进行友好协商,不可“强加于人”,甚至恃强凌弱。

     




     ·第7章

    49.债转股

        银行大把大把贷款给企业,原本指望收取利息赚钱,没料到企业陷入困境,不仅本钱无法偿还,连利息也成了泡影。一方面银行发急,怕贷款成了呆帐坏帐,一方面企业也难,背着沉重的债务,想再贷款时也没了门路。

        政府已为此专门出台政策,鼓励银行成立资产或资本经营公司,解决呆帐坏帐。资本经营公司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运作,如可以兼并、联营、股份化等,债转股就是解决债务的一种较好的模式。

        把贷款转变成股份,先要对企业的经营、负债及市场前景作充分了解。债务折算成股份后,银行与企业的关系已不是简单的借贷关系,双方已捆在了一起,成了企业与股东,资本公司代表银行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和技术创新、市场开发,债务实现的方式则变成了按股分红,其股本则以资产的形式进入企业。企业负债率降低,运行步入正轨,债务的实现就变得容易了。

        除了银行债务外,债转股还适用于任何一家债权企业。具体实施之后,债权人要充分调查、准确判断,因为此时的债务已变成了一种投资,债务企业的产品、企业前景是否值得投资成了债权人须关心的首要问题,如果选择不慎,债务风险将转变成更大的投资风险,到时不光债务收不回来,连老本也要赔光。

         50.行政干预

        “政企不分”是中国特色,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总想找个婆家或者靠山,一旦出现经营危机,企业可以“躲在树下乘凉”。这种思维深入民心,即使在经济转轨时期,许多企业也乐此不疲。“挂靠政府部门”成了企业贷款、经营甚至解决纠纷的有效手段。

        喊了多年“政企分家”,但实际是“喊而不分”,政府部门常常直接干预企业的人事、财务和市场销售,企业往往处境被动,“民怕官”心理根深蒂固。

        这种弊端往往成为债权人的讨债利器。当债权人向债务企业直接讨债较为困难时,不妨掉转枪口,转而进攻债务人的主管机关。儿子可以赖帐,但老子却面上无光,而且“老赖”的形象一旦传播开来,可能影响到老子的升迁、利益等,他自然不会坐视不管。俗话说“子债父还”,虽然用不着政府部门掏钱还债,但他会动员或命令债务企业尽快了断瓜葛,以免惹火烧身。

        通过政府部门向企业施加压力要讲究策略,即所谓“烧香要找到庙门”,尽量避免做无用功。一般说来,找到主管领导或能拍扳还债的负责人较为便当。即找那种能直接影响企业的领导,有时只需一个电话,企业就乖乖还钱。

         51.争取同情

        “人之初,性本善。”同情弱者是人性使然。

        春秋战国时代吴越相争,勾践败于吴王夫差,被掳到吴国为夫差喂马。为了能东山再起,勾践用尽心机,在吴国扮演弱者角色,吃马料、尝大便,虔心为夫差赶马,受尽种种屈辱,终于获得夫差同情,保全了性命并重新回到越国。勾践回国后卧薪尝胆,最终攻陷了吴国,扬名史册。

        讨债时扮演一个弱者角色,往往能获得人们的同情。“三十六计,攻心为上。”获得了同情往往成功了一半。通常的做法是以诚恳的态度、温婉的言辞登门造访或单独约请债务人,以朋友的角色述谈自己面临的艰难处境,把自己谈得越惨越好,比如老婆闹离婚、老母亲无钱治并员工发不起工资、自己明天准备跳楼等等。以期换取债务人的同情,不过这种“装孙子”的戏不能出现漏洞,对方一旦识破,立刻就会警醒,再难上钩。

        “争取同情”还要注意不能只攻其一点,适当时候要多点出击,争取大多数。比如接近债务人父母、子女、朋友或公司员工,换得其身边人的同情,并向债务人施压。

         52.忍者为高

        “忍字头上一把刀”,刀已架在头上何必逞强。债收不回来再搭上条性命不划算。汉字独具魅力之处就在于:小小方块字,浓缩世间众多处世精妙。

        当债务人比较难缠,甚至非常无耻时,债权人一定要学会忍耐,耐心倾听债务人的意见,了解对你收帐的各种有用信息,对对手的辱骂、刁难等不要放在心上,极力控制愤怒情绪,不要表现出不耐烦,或者无故打断对方的谈话,更不要大发雷霆,以免中了债务人的“激将法”,把局面搞僵,使收债工作陷入困境。所谓“小不忍则乱大谋”,忍得一时之气,方可成就大业。

        能忍,且忍出水平、忍出个性,对方便不敢对你小视,特别是一忍再忍之下,你可暗中进一步摸清对手底细,说不定还能抓住对方要害,这时候你再摆出强硬立场,迫使对方就范。

        忍者无敌。在忍耐的同时,不要让对方觉得你“无能”,而要在暗中鼓劲,最后在沉默中爆发。

         53.激流勇退

        现实生活很无奈。讨债必须面对现实,有些债是不敢讨、也不能讨的。这倒不是因为债权人有什么把柄被别人抓住,有口难言,而是因为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尚不够完善,不正当竞争导致各种腐败现象时有发生,因此而产生的债务往往令人徒叹奈何。类似不敢讨的债务虽然令人愤愤不平,但债权人却确实没有力量与之抗衡。对付这种“死债”,最好的办法是“激流勇退”,敬鬼神而远之。

        不向打白条者讨债是明智之举。一些人找借口向债权人借款而不还,无非是觉得自己手中还有一些“立竿见影”的实权,可以成为操纵债权人的杠杆。一旦债权人不识时务,翻脸不认人,权力的循私滥用往往能致人于死地。法律对此有时显得苍白无力,腐败分子通常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这也是社会的悲哀。

        俗话说“强龙不压地头蛇。”拥有权力的人常常能成为一方“霸主”,债权人纵有三头六臂,也不敢在太岁头上动土,除了躲,恐怕也别无出路。以卵击石,其结果可想而知。

        一些功成名就者,在其事业达到顶峰之时,激流勇退,甚至销声匿迹,并非消极退缩,而是一种保全自己的两全之策。追讨债务时也应该这样,条条大路通罗马,明知讨债不成,以退为进才是上策。

         54.兼并清偿

        债务企业了无生机、濒临死亡,债务自然无法偿还。兼并就成了盘活企业存量、偿还所有债务的最佳途径。

        事实上,一些具有较强经济实力的企业,为了扩大规模、增强竞争能力,往往凭借自身优势,兼并那些处于弱势但行业相近的企业。同时,一些亏损企业为摆脱债务纠缠,寻找新的出路,自身也希望能与优势企业携手,从而实现优势互补,促进产品结构调整,走出困境。

        实现兼并后,债务关系应写进兼并协议,此时双方的关系发生了质的变化,兼并后重组的新企业将负担原债务企业的所有债务。为防止被兼并企业逃避债务,原有债权人应与新企业重新就偿债问题签订协议。如债权已经到期,有新企业能够立即还债或短期内清债,债权人应采取果断行动,迫其还债;如债权尚未到期,双方可以进行友好协商,实行债权转移;如果新企业的债权人过多,偿债短期内困难,债权人应与新企业签订担保协议等,以使自己在以后的清偿中处于优先受偿地位。

        当然,兼并应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经过法定程序,履行法律手续。强扭的瓜不甜。债权人不得以债权要挟、强迫债务企业,也不得违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违规收购。

         55.曲线救国

        讨债需要随机应变,不要认死理,“一条道上走到黑”,此路不通,可以换一条道路,此所谓“曲径通幽”。

        狗逼急了也会跳墙。如果债务人确实无钱可还,债权人就不宜死缠烂打,认死理只会把事情搞砸。“欲取之,先予之。”硬讨不行,不妨先静下心来,想办法帮助债务人制定走出困境的策略,从经营思路、市场开拓、技术创新等方面对其进行扶持,甚至想办法、托关系帮其从银行贷回急需的资金。只要债务人企业盘活了,有了经济效益,在“感恩戴德”之下,还债时第一个对象肯定是你。

        市场经济处处陷阱,特别是近几年宏观调控、金融危机之后,经营企业更加艰难。如果债权人见到对方公司遭遇困难,担心收不回债款,而一味拼命地向其索债,对方会认为你是在落井下石,节骨眼上不给面子,对你产生仇恨心理,果真逼急了,债权人可能分文无收,落得个“竹篮打水一场空”的下常逼急了的兔子不宜穷追猛打,俗话说:“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你给予了债务人一点方便,他会给你十分的报答。

        但有时“曲线救国”不一定能奏效,关键是债务人遭遇困难时,债权人要有清醒的判断,了解清楚对方的困境是暂时性还是长期性的,如果债务企业确已活不过来了,债权人应当机立断,上门索债。因为对方的债主可能不止你一人,去晚了,汤就可能喝不上。

         56.技术资助

        技术就是利润。在政府大力提倡发展高科技企业的同时,技术的含金量越来越得到社会的重视。

        债务人之所以产生债务,不完全因为其产品没有市场前景,或是销售手段不合理,而有可能是因其设备老化、技术落后导致产品质量无法上档次。质量是企业的生存之本,技术则是企业的利润保证。很多企业之所以破产,根本原因在于其落后的技术跟不上日新月异的科技进步。债务人如果因为技术落后欠下债务,债权人可针对其现状进行技术投放,比如帮助其更新设备、改革生产流程、开发新产品等,双方可以就此签订技术合作协议和还款协议。债权人可以以技术入股的形式加入到债务企业,参与其技术设计和新品的研究,甚至可以为其免费提供技术服务,当然免费的前提是债务人一经走出困境、产生效益,应立即归还欠债。

        技术投放切忌盲目行事,债权人要对其产品是否适销等方面作充分了解,该投放则投放,如果对方是“扶不起的刘阿斗”,债权人则应及时刹车,以免劳而无功。

         57.中断合作

        在产生债务纠纷之前,债权人和债务人经常都有较愉快的合作关系。这种关系是建立在双方的共同利益基础上的,即使产生了一些小额债务,双方起初并不愿撕下脸皮,打破“双赢”的局面。但如果债务越来越大,甚至其中一方出现经济危机,这种平衡必定出现波动,债权人因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伤害,就会提出索债请求。

        债务人处境被动,一方面不愿中断与债权人的合作关系,另一方面又确实无法偿还债务。这种进退两难的境况让债权人有可乘之机。

        中断合作关系其实是一种顺理成章而又理由充足的“要挟”方式。在以前的合作中,债权人给债务人带来了较大的利润,双方合作的方式、进货出货的渠道以及人员之间的配合都较为熟稔,这对于债务人来说都具有丰厚的价值,一旦放弃,他将重新寻找合作伙伴,建立新的供销网络,无疑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债务人一般不会轻易放弃这棵“摇钱树”,当然对于存心赖帐者又当别论。

        抓住债务人的心理,债权人适时提出中断合作关系的清偿债务要求,虽然是迫于无奈,有时甚至有违本意,但主张自己的权利是必要的,而且也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即使债权人考虑到与债务人的合作还有必要继续,还会因此给自己带来可观的效益,但表面上千万不要流露出这种倾向,让债务人觉得你是在虚晃一枪。在“中断合作”的胁迫之下,债务人自然会权衡再三,做出清偿债务的选择,否则他将失去更大的利益。

         58.信贷制裁

        近几年由于国家不断进行经济结构调整,加上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金融风暴对银行的影响也在加剧。一些企业和个人从银行贷款后便石沉大海,到期不还本、息的情况时有发生。

        曾有一种说法:“玩国家的钱没有风险。”这实际勾画出了一部分人利用职权政策之便,钻法律空子的嘴脸。他们以各种名义向银行贷款,玩起贷款来毫不心痛手软。到期后不仅不还本付息,还大耍无赖嘴脸: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有的人甚至逃之夭夭,认为欠债有利可图,法律拿他没法。

        金融秩序不容破坏,国家对此有政策规定。对逾期不还本息的债务人可以实施强制性措施,以迫使其尽快归还贷款。这种信贷制裁的手段很多,包括依法封存作为贷款保证的物资,从贷款担保人的帐户中扣回债务人所欠本息、停止继续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提高债务人的贷款利息等等。

        但信贷制裁并非一用就灵的灵丹妙药。比如某些国营大中型企业的债务,银行不但不能对其实施制裁,反而还得不断为其提供新的流动资金以维持其车轮的转动,因为国营企业是国家的经济支柱,国家也不允许银行对国营大中型企业进行信贷制裁。这时候,制裁倒不如扶植,为其输入新鲜血液,或许对银行本身还大有好处。

     



·第8章

     59.申请仲裁

        商人间的经贸往来、企业间的兼并联营以及其他大大小小的经济活动,都是靠一纸合同来实现的。诸多经济纠纷,也是因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别而造成的。

        因合同纠纷而引起的债务关系,可以通过国家仲裁机关进行裁决。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政府专门设立了“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负责对各类合同纠纷进行裁定。当债务人拒不履行合同的原因是对合同本身或者与合同有关的某一事件问题同债权人发生意见分歧,双方协商不能达成共识,此时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仲裁完全是第三人的行为。当债权人申请仲裁而仲裁机关受理案件之后,债权双方事实上已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交给了第三人,一切结果只能等候仲裁机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公正的裁决,仲裁一经生效便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债务人不按裁决结果履行债务,债权人可请求司法机关强制债务人执行仲裁。如果有一方或双方都对仲裁不服,可在接到仲裁决定15天后向法院起诉。

        债权人如果决定仲裁,必须熟悉各种仲裁程序、制度和规定,对自己胜诉的可能性做出准确判断。切忌过度估计自己的胜诉把握,盲目地拒绝债务人主动提出的一些建议或协商,反而在仲裁时导致失败。

         60.换向经营

        世界华人首富李嘉诚曾经说过:“经商必须经常注意转换思路,须知东方不亮西方亮。”

        成都一机关干部吴某三年前下海经商,在经过一番细致调查之后,他决定进军餐饮行业。一者他觉得搞餐饮不会亏本,吃穿住行,吃是人们的首眩二者他认为自己有很多机关单位的熟人、朋友,可以利用他们的优势为自己“扎起”。

        他选了一个理想的黄金口岸,投入500多万,搞起了“石人渔”大酒家。由于吴头脑灵活、经营有方,再加上一些朋友的支持,酒家搞得红红火火,两年多时间赚回了800多万。他尝到甜头,又再次投资搞了一家酒店。

        但1999年2月,吴的原单位进行人事调整,单位大换血,一些朋友被调离,曾给他很大帮助的原领导调任,换了一位曾与他有过隔阂的处长。

        处长还是给他面子,起初两个月也经常带属下到酒家进餐,吃完就付帐。但半年过后,处长就开始“记帐”了。结果帐越记越多,让吴深感头痛,他知道处长这是假公济私,找机会“收拾”他。

        直到有一天,吴的酒家由于债务太多,连购进海鲜的钱也困难了,他翻开处长的“帐本”,发现已欠下200余万债款。一些朋友劝他告上法庭,但吴知道,即使上法庭,闹翻了对自己没一点好处,何况自己还有一家酒店,还需要各方照顾。

        思考再三之下,吴决定转向经营,他找来装修公司,把酒楼全部改装成了一家大型服装批发商场,转而开始招商,做起了服装生意。这下处长再找不到借口来照顾他了。他的服装城生意也很红火。

        吴某不失时机转换经营方向,给自己带来了更大的利益和发展空间,表面看是退却,但却是以退为进。

         61.反间计

        公安机关为了侦破案件,常常巧妙利用线人为其提供各种信息,在经济活动中,也需要线人的角色。

        西安一家生物制品公司欠下重庆某化工厂数百万元债务,导致重庆厂家无法生产,企业几近瘫痪。

        西安方是因见房地产业有利可图,准备将资金挪作房地产开发,每次重庆方上门索债,都因无钱而遭拒绝。

        重庆厂方销售部经理刘某自告奋勇奋勇讨债。刘某与西安公司的财务员小李是大学同学,两家公司之所以能携手合作,全是二人的功劳。如今两家公司因债务关系闹翻,两人心下也过意不去。刘来到西安找到小李,闭口不说债务,只说很久没有搞过同学会了,想把大学时代几个要好的同学招集在一起,到母校去看望一下老师。小李欣然同意了。

        不久,几个很好的同学应邀前来。老同学见面,自然无话不谈。当刘某谈到自己的处境时,暗然神伤,说单位即将破产,他也无路可走。大家知道事情原委后,都为他出谋划策。

        同学会后,刘某又单独来到小李家,以同学之情打动他。

        隔了几天,刘又带着老总的旨意悄悄找到了小李,他把李叫到一个僻静的渡假胜地,装作苦恼地说:“老同学,只有你帮我了!”刘某和盘托出了老总的意思,许诺事成之后,给以债款5%的奖金。这次刘某满意地掌握了西安方的资金情况,并得到了其秘密帐号。回到重庆后,化工厂马上向法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最后如愿以偿,追回了债款。

        刘某利用关系,成功地策反了小李作为内线,向他提供最有用的信息,以小付出获得了大回报。

         62.向政府讨债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代表国家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也要大量涉及各类民事关系,从事各种活动,因而也会产生债务。

        向机关事业单位讨债,先得了解他们的资金情况。

        机关法人以国家拨给的预算基金为活动经费,并以此来承担民事责任。事业单位法人即指从事社会各项事业,以社会利益为其活动目的的社会组织,包括学校、医院、剧院、博物馆、报社、出版社等,其独立活动经费和财产,主要靠国家财政拨款,也可以通过自己的经营活动取得一定的收入。社会团体法人是由某种一致的工作目标和一定数量的社会成员所集合组成的团体,包括工会、青年团、妇联、宗教团体、学术研究会、各种基金会组织等,其财产、经费主要由社会各界赞助和自筹,国家也有少量拨款。

        明确了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产、经费情况,向其讨债时才能有的放矢。一般说来,向政府讨债,最好的形式是通过法律途径,任何对付其他老赖的讨债招术在此都显得苍白无力。

        向政府或事业单位讨债,一定要吃透法律。因为这些债务人本身就知法懂法,如果在讨债时自己不熟悉法律条款,稍有不慎便会被对方抓住空子。在法庭上“有理败诉”的情况屡见不鲜,聘请律师帮助讨债就尤为必要。

         63.向个人合伙讨债

        生活中常见到这种情况,即两个很好的朋友合伙经营一家商店或其他实体,但在经营时产生了债务,向他们讨债时,两个人互相推诿,均称债务不由他承担。遇到这种情况,债权人应该怎么办?

        个人合伙不是简单的自然人,也不是法人。它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人享受由此带来的利益,但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既然个人合伙财产是共有财产,合伙人对其均享有所有权,那么合伙人也要分担合伙经营中的全部债务。如果共有财产足以偿还债款,用合伙财产清债;如果不够,则按照合伙人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合伙人收益也是按出资比例或双方的约定来获得的。

        有一种特殊情况,令债权人为难。即有的债务人倾其所有的财产也还不清债务的,别的合伙人有责任代替偿还,债权人有权力向任何一个合伙成员索取债务,这叫无限连带责任。

        但讨债时应有一个明确的主攻对象。一般说来,在合伙经营中,对造成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地承担责任。了解到这一点,讨债时就不会漫无目标了。

         64.向精神病人讨债

        如何向精神病患者讨债是个棘手的问题。他们本身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了民事行为能力,一旦产生了债务,该如何追讨?

        我国法律规定,精神病人由以下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或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如果没有以上所述监护人的,则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实际上,由于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向其讨债时应将矛头对准其监护人。向监护人讨债时,会遇到一些复杂情况,如被监护人本身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的自己有财产,有的则无财产,此外除了监护人外,精神病人所就医的医院对他们亦应尽监护责任。讨债时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症下药。

        按法律规定,精神病人造成对他人的伤害,造成对他人财物或公物的损坏,一般都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监护人的确已尽到自己应尽的职责,且能举证说明精神病人造成的损害是他无法防止的,即可适当减轻责任。遇到这种情况,讨债者应适可而止,不能要求监护人负全责。

        还有,成年的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期间所进行的民事活动,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在发病期间失去了行为能力,由监护人承担责任。如果精神病人通过继承、赠送等具有自己的财产,监护人就可用他的财产偿债,不足部分才由监护人适当补偿。

         65.向代管人讨债

        “代管人”是指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它的产生源于民法“宣告失踪”这一制度。公民由法院宣告失踪后,其法律后果有两个方面:一是对失踪人的财产确定代管人,二是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等,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因此,当债务人因逃避债务,被法院“宣告失踪”后,债权人不必因找不到债务人而烦恼,可以直接向债务人的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

        成都市三圣街的居民李玉权因经济困难,向邻居张国强借了8000元钱用于治玻病愈后,李玉权为了还清债务,与妻子一起到广州做起了小百货生意。由于夫妻俩肯吃苦,头脑灵活,经营有方,生意做得红红火火,两年之后就了很大一笔积蓄。

        为了扩大规模,夫妻俩把存款全部重新投入,购置了一间更大的铺面,做起了小百货批发生意,并在广州城内购置了一套住房,夫妻二人此时已决定不再回成都,准备把几岁的儿子也接到广州入学,全家“移民”。

        这下苦了张国强,在债务到期之后,他多次找到李家,除了李年迈的母亲外,一次也没见到李玉权的影子。而且听邻居们说,李母不久也将“移民”广州。

        张国强因家里购置新房,急需用钱。他找到律师,马上向法院申请,要求法院宣告李为“失踪人”,并确定其母亲为财产代管人。最后,张国强依法变卖了李玉权留在家中的电器、家俱等财物,偿清了8000元的债务。

         66.忌措施过激

        债务产生再所难免,讨债人员要灵活机动,切忌手段过激,以免债没讨到,反而将自己套牢。

        成都市某保洁公司为一家俱乐部做了一年多的清洁,双方约定按季度付款。到了2000年3月底,又该到了付款期限,保洁公司营业部经理朱昌义来到俱乐部结帐,俱乐部应支付清洁费6000多元。

        俱乐部负责人却说财务员不在,让朱改天再来。但朱一连跑了几天,都没拿到钱。相反,朱却发现俱乐部有一天却突然称内部整修,暂停营业。朱心下不踏实,通过多方了解,才知道俱乐部已准备出手转让给另一广东老板。

        朱又找到俱乐部负责人,仍被以多种理由拒绝。朱怒气冲冲,马上打电话从公司叫来几名工作员,欲把俱乐部一台价值7000多元的空调搬走,以抵债务。谁料俱乐部保安不买帐,双方动起手来,保洁公司人单势弱,很快败下阵来。朱见状,又马上从公司叫来了100多名员工,携带棍棒、铁器等闯入俱乐部,见人就打、见物就砸,致使俱乐部损失惨重,多名保安头破血流,保洁公司几名员工也受了伤。警察赶来才制止了这起群殴事件的进一步恶化。

        第二天双方到派出所解决。结果保洁公司不仅没讨到债务,反而被以“扰乱社会治安、聚众闹事”为由进行治安拘留,并赔偿俱乐部的损失。

         67.舍末求本

        近年由于经济萧条,很多企业经营困难,欠债后确无能力偿还,债款拖欠旷日持久,形同死债。特别表现在金融界,前几年由于盲目放贷,导致资金无法回收,清贷工作极其困难。

        对于这种“死债”,债权人不如舍末求本,减息让利,对债务人做出一些不违背原则的让步,即可以放弃一小部分债款,如利息、违约金等作为条件,刺激债务人想方设法清偿欠款,避免长期打官司和执行难等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某律师接辽宁某交电公司的委托,诉抚顺市劳保商店欠货款20余万。被告抚顺市劳保商店于1998年至1999年先后多次购进货款额60余万,原告交电公司多次催要,被告称购进原告电视机有200余台未售出,无钱支付。辽宁某交电公司便起诉到抚顺市法院。据法院调查,被告的外债已达100余万元,欠债时间长达6年,其他债主天天上门索债。

        为了把款追回,律师向原告做工作,劝其做出让步。原告当庭谅解了被告的困难,提出愿将未销电视削价,不追索银行利息、违约金等。被告为原告的诚心感动,双方很快达成协议,被告除了以物抵债外,不足部分从其关系单位借款,偿还了原告20万货款。

        虽然舍末求本对于债权人来说,意味着合法权益的损害,然而在债款本身就难以收回的情况下,能收回本金已很不易。为了大利益,放弃一点小利益又算得了什么呢?

     





·第9章

     68.忌错过诉讼期限

        我国法律规定,一般经济案件的起诉时限为两年,超过两年,则失去诉讼权。因此讨债时要充分掌握这些法律常识,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利。

        昆明市市民王某搞家庭装修,请曾经合作过的兴盛公司为其设计并施工。谁料在施工途中,王某又临时改变了一些原定设计方案,致使装修价格比双方原定价超出了1.4万元。

        完工后,王某告诉公司负责人,由于他还需购置家俱、电器等,手头不宽裕,1.4万欠款等1年后再支付。公司方考虑到双方以前关系不错,就同意了,并签订了还款协议。

        一年过后,兴盛公司找到王某还款,但王说自己经济困难,请公司再宽限几月。公司方想到王以前曾帮助过自己,且信誉不错,勉强答应了。谁知又是一年,王某仍然没有还钱。公司开始感到不安了,又多次上门要债,但每次王某都十分热情客气,深表歉意,一再表示再等几个月一定还钱,并追加利息,请公司方放心。

        就这样,1.4万欠款一拖就是3年多,兴盛公司终于忍无可忍,决定起诉到法庭。谁知律师在调查之后告诉公司,由于案件超过诉讼期限,公司已没有起诉的权力,法院也不会受理此案。

        兴盛公司气急败坏地去找王某,谁知王已经举家迁移,没有人知道他的下落。新房主说,一个礼拜前,王某就将房子转卖给了他。兴盛公司用1.4万元买回了一个沉痛的教训。

         69.不期而遇

        许多债务人为了躲避债务,经常“出差在外”,让讨债人员找不着北,无法可想。

        但生活中又常常遇到这种情况。讨债人多次登门均因债务人出差而空手回去,正当他为此苦恼不已时,却意想不到地在某种场合(比如火车、汽车、酒店等)又碰上了债务人,正所谓“众里寻她千百度”,蓦然回首,债务人就在身边。对债务人来讲,肯定极不希望遇到这种场面,但对债权人来说,无疑是天赐良机,理应抓住来之不易的机会,同债务人进行认真耐心的交涉。

        这种不期而遇的场合很多,比如飞机、轮船、火车以及一些公众场所、社交场合等,在这种场合下,讨债人切忌感情冲动而作出一些过激过火的行为。首先应沉着、稳重、保持冷静,对债务人应当像久别的朋友意外相遇似的,热情、礼貌、有礼有节,待其在你的感染之下摆脱了窘境之后,再不卑不亢地讲明你的偿债请求。

        因为机会难得,讨债人一定要知难而上,抱定不达目的不罢休的思想。可以设想,债务人一旦摆脱了困窘、恢复常态后,一定千方百计摆脱讨债人的纠缠,但只要债务人不答应立即履行债务,就无休止地同他纠缠下去。

        另外,讨债人还可以人为地制造“不期而遇”的表象。即在经过调查,知道了债务人的去向后,进行跟踪追击,在一些特定的场合与债务人“不期而遇”。一般说来,债务人都并非为躲债而“出差”,往往同时还为了外出开展一些业务。假如讨债人跟踪而至,且缠住不放,必会对债务人的业务活动造成影响。这种“不期而遇”常收到很好的效果。

         70.结成联盟

        为了增强竞争能力,企业经常通过兼并、联营、重组、股份制等多种形式“结成联盟”,共同作战,以各取所长,优势互补。常言道“集团军作战威力大”,追讨债务也情同此理,讨债人孤军作战,不易于多渠道掌握债务人的信息,反被债务人牵着鼻子走。如果债权人能联合起来,互通情况,向债务人共同施压,讨债就容易得多。

        一般情况是,一家企业往往同时具有几个债权人,由于债权人相互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因此债务人在几个债权人之间“游刃有余”,甚至利用其合作企业多的优势,制造虚假现象,欺骗讨债者。而讨债人员也容易被其表象所迷惑,对债务一拖再拖,最后失去起诉的机会。等企业宣告破产或是卷款而逃时,所有的债务人才“恍然大悟”。

        结成讨债统一联盟,一者可以壮声势,二者债权人之间可以互通有无,信息共享,随时了解到债务企业的经营现状和信誉度。一旦发现债务人资金确实相当困难,甚至出现倒闭征兆时,债权人应及时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债务人转移资产或外逃。

        如果不是存心赖帐的企业,迫于联盟体的威力,往往会想法清债,因为聪明的债务人知道,众怒难犯,他因为债款可以“开罪”一家企业,但他不能“开罪”所有债权人。一旦所有合作企业都对其实行“经济制裁”,中断其合作机会,那只有加速债务企业的死亡进程。

         71.忌贪图女色

        武汉市某公司与浙江一家饲料厂签订了一份饲料供销合同,由浙江厂家向武汉市某公司提供10万元的饲料,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浙江厂家依约发货,但一直收不到货款。厂方随即派出两名业务员上门催收,但对方均以无钱为由,把业务员顶了回来。

        饲料厂眼看收款无望,总经理黄某决定亲自上门。他来到武汉后,受到对方的热情款待,好话说了一大堆,倒似老朋友一样,并爽快地答应马上还债。黄心想,还是我亲自出马有戏。

        中午,武汉公司在酒店包厢设宴款待黄总。杯盏往来之间,几名漂亮小姐悄然而至,与酒桌边的男士打情骂俏。武汉公司负责人对黄说:此是正常安排,请勿客气。黄认为是“生意场上的常事”,反正还款之事已经敲定,“乐一乐”也无所谓。酒足饭饱之后,黄经理昏头昏脑地就和一名女子依偎着来到早已订好的房间,急不可耐地与之发生了性关系。

        不料正得意之际,几名警察突然破门而入,把黄抓进了派出所,并罚款1万元。还多亏武汉公司帮忙,托关系把他保了出来,并代交了1万元罚款。

        黄出来后,武汉公司却告诉他,1万元罚款就算抵了全部债款,今后大家不要再提此事。黄这才明白这是对方精心安排的一个陷阱,但人家握着你的把柄。

        为了脸面和前途,黄经理只好打落牙齿往肚里吞,再也不敢提欠款的事情。

         72.公证讨债

        所谓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法律行为有法律道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财产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财产可以公证,遗嘱可以公证,债务同样也可以公证。

        “债务公证”是避免双方发生纠纷减少诉讼程序的有效手段。债权人和债务人将无争议且能够偿付的债务提请公证机关公证,一旦获得公证书,即表明该债权文书取得了强制执行的签证,具有了法律效力。

        由于公证是一种非诉讼活动,本身不具备解决纠纷的功能,因此,为保证债务公证的成功率,为以后的诉讼做好铺垫,债权人必须与债务人就公证事项达成一致,消除争议和纠纷,否则公证机关将不受理。

        在这份事关经济利益的债权文书中,债务人还要将债务履行期限、不履行义务应受强制执行等条款表述完备,这样可以有效保证债权人的权利得到实现,一旦债务人不依约履行义务,将受到法院的强制制裁。

        此外,如果债权文书不真实、不合法,法院将裁定不予执行。因此债权人应保证债权文书的真实、合法。即使如此,债权人也可在诉讼期限内及时起诉,通过审判解决纠纷,也可迅速设法获取有利的证据或依法补办手续,及时取得公证书。

         73.余债催讨

        很多不爽快的债务人在清偿欠款时,往往留有“尾巴”,即为了牵制债权人,不一次性付清,总还或多或少地“留有一手”。甚至在法院依法采取查封、冻结、变卖、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后,仍有部分债务不能偿还。此种情况下,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债务人继续清偿“余债”,一旦发现债务人有其他财产,可随时请求法院继续强制执行。

        “余债催讨”只适用于法院已经开始了的强制执行程序,是强制执行过程的继续和延伸。在新民事诉讼法颁布以前,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在法院强制执行后,债权人的权利仍不能完全实现,但债务人确已无偿债能力,遇到这种情况,债权人只能“望债兴叹”,被迫放弃“余债”。即使日后债务人恢复了偿债能力或有其他财产,债权人也无权要求法院继续执行,这不仅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很多债务人借机钻空子,“因祸得福”,免去了应承担的责任。

        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赋予了债权人以追索债务人未尽债务的权利,保障债权人“一追到底”,直到实现债权。

        “余债催讨”可以径直请求原执行法院继续执行,无需另行起诉或重新申请执行,也不受诉讼时效和申请执行期限的制约、限制,更不受时间和次数的限制,具有灵活性和实用性。债权人应时时关注债务人的动向,一经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立即请求执行,速战速决。

         74.向经纪人讨债

        经纪人产生于信托民事活动中,在经纪合同中为受托方。他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指示的权限范围内从事活动,以委托人的费用办理信托业务,委托人交给其出售、寄售的物品,其财产所有权属于委托人。

        以上不难看出,经纪人与第三人产生权利义务关系时,是以自己名义进行的,法律后果得先由经纪人承担,然后再转让给委托人。因此,当发生债权债务纠纷时,经纪人理应被列为讨债对象。对委托人而言,由于经纪人的错误使自己的财产遭受损失或侵害,经纪人也就成为委托人的债务人。

        一般说来,经纪人只限于经批准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如信托商店、寄售商店、生产服务公司、贸易货栈、中介服务公司等。经纪人的主要义务有五个方面:按照委托人指示办理事务;对寄售和购进物品进行检查;妥善保管寄售或购进物品;将办理信托事务所得收入及时交给委托人;追究第三人违反合同的责任等。如果经纪人未能或故意不履行上述义务,那么不管是给第三人还是给委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都应由经纪人承担。

        目前由于我国经纪人制度尚不完善,一些经纪人钻空子坑害委托人的利益。经纪人与委托人通常只有一个委托合同,而对具体的某一事务则没有明确的协议。因此给予了经纪人可乘之机。特别是在影视演艺界,黑心经纪人坑害委托人的事件屡见不鲜。




 ·第10章

    75.律师协作

        律师是法律的代言人,也是讨债活动的主体。

        事实上,律师的作用不仅仅表现在法庭上的能言善辩、咄咄逼人,而且很多有经验的律师在帮助企业进行营销策划、资本运营等方面不乏成功案例。特别是“经济型”律师,往往成为企业老板的有力助手。如果企业的债务人是跨地区、甚至跨省际的企业,律师的作用更为重要性。两地律师相互协作,调解债务纠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人力、物力浪费,缩短“时空差距”。

        四川某化工企业拖欠湖南星光商贸公司35万货款,星光公司多次派人到四川催讨,但均无功而返。

        星光公司几近绝望之下,决定聘请律师向法院起诉,但由于“战线太长”,加上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律师张某建议公司与四川方进行调解。再三权衡之后,星光公司采纳了律师的建议。

        此后,星光公司全权委托张某处理债务事宜。张连续向四川方发出讨债函件,与四川企业的律师就债务问题进行协商。由于双方律师都熟悉法律,清楚债务纠纷给各自带来的后果,因此在进行几次“电话研讨”之后,双方很快就还款事项达成协议,鉴于今后还要继续合作,四川方答应分期付款,半年全部还清。

        两方律师相互配合协作,远比当事人之间的交往容易,能避免因纠纷引起的其他意外事件发生,对解决债务大有好处。

         76.尊重对手

        获得社会的认同和他人的尊重是每个人的心理需要。

        在与债务人的交往中,讨债人员应有礼貌、讲礼节、不卑不亢,自始至终以礼相待,开诚布公,相互之间真诚相见。

        学会尊重他人是立足之本。如果讨债人员在债务人面前傲慢无礼,目中无人,甚至以债主的身份盛气凌人,随意贬低、辱骂债务人,极会引起对方反感,甚至发生争吵、打斗,彼此之间无法交流、商谈。债务人还会以此为由,下令赶走债权人,如果事情闹大,债务人进而“扰乱工作秩序,影响安定团结”,向法院起诉,反咬一口。

        尊重对方,平等待人,与债务人交朋友。在商谈中专心致志、洗耳恭听对方意见,能让债务人内心感到满足。如果债务人谈兴甚舰滔滔不绝,讨债人员要能够克制住自己的不耐烦情绪,让自己的不满深藏不露,这不仅使对手感觉自己受人尊敬,而且双方在心理上极易沟通、相处,对解决债务排除心理障碍。

        掩藏自己的愤怒,把敌人当作朋友,这是为人处世的最高境界。

         77.法律攻心

        罪犯之所以犯罪,是因其在杀人之前,明知是犯罪行为,但仍要一意孤行。债务人之所以赖帐不还,倒并非他确实无力还债,而是由于法制观念淡薄,钱到了手就全然不管自己的义务。对这类债务人进行“普法教育”就显得尤为必要。

        债权人可以有针对性地选择诸如经济法、合同法等对债务人进行“法律攻心”,摆事实、讲道理,根据法律条款的有关规定,说明债务人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并计算出债务人应承担的利息总额,分析其利害关系,告知债务人,如果要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债务人不仅要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而且要支付继续拖欠的利息,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影响其企业的信誉,影响它与其他人的经济合作。最终目的,是帮助债务人明确利害关系,权衡利弊得失,使其择善而从。

        既然是“普法教育”,债权人应派出熟悉有关法律、政策的人参与清债,比如企业的法律顾问或其他律师等。在追讨欠款时,债务人必会提出种种理由和客观原因拖延或拒绝清债,律师可针对其刁难,适时适事地搬出法律武器进行反击。债权人切忌选派缺乏法律知识,或一知半解、信口开河的人员进行“法律攻心”,这样反而被对方小视,失去“普法”的意义。

         78.严防狡兔三窟

        狡兔三窟,狡猾的债务人在银行的帐号不只一个,特别是存心赖帐企业,其帐号有时多达几个、十几个。这样做的目的很简单,他们抓住目前国家税收、金融政策等方面的缺陷,或者逃税,或者逃债。

        现实生活中常遇到这种情况,债务企业产生了债务之后,拖着钱迟迟不还,本来企业还在正常经营,也在不断产生利润,但债权人上门之后,债务人却以无钱还债为由加以拒绝,并主动提供帐本、帐号,让债权人自行查帐,其热情往往令人感动,债权人通常为其所骗,一查之下,确实无钱,自不好继续追究。

        再狡猾的兔子也逃不过猎人的眼睛。查清债务人的银行开户帐号,摸准其资信情况,是堵住其“三窟”的关键“杀着”。

        查询债务人的银行帐号可采取引蛇出洞的办法。债权人可委托与自己关系密切的合作单位,以联系业务为借口,与债务人进行洽谈,要求债务人提供自己的银行开户帐号,以便汇款。债务人不知有诈,定会热情提供其秘密帐号,债权人掌握情况后,可以乘胜出击,揭穿债务人的骗局,逼其还款。甚而可以向法院申请冻结债务人资金,让其陷于两难之境。

         79.会议讨债

        开开会,就可以讨回欠款,这么简单又有益的事情谁都愿意去做。

        但开会就得有开会的“注意事项”。在债务人众多的情况下,为了节省人力物力,避免劳民伤财,债权人可以通过主持召开“债务人会议”,调解协商还款事宜,以便集中、全面、有效地解决债权债务。

        召开“债务人会议”,宜在相对集中的地方进行,且相互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不易产生异议或发生争执,以利于债权人控制会场局面。

        “会议讨债”的前期准备工作要严密而充分,做到滴水不漏。应先制定出会议的总体方案,印发邀请函。函件的内容尤其重要,除了注明会期的时间、地点等事项外,还应特地标明对债务人的具体要求(如“应当在会期内还清全部欠款”等),债务人因拒绝参加会议应承担的相应后果。

        此外,会议还可邀请公证机关、银行、工商、仲裁机关或法院等进行现场办公,以促成纠纷的尽快解决。

         80.客户策略

        产生债务之前,债权人与债务人是一种客户关系,即使双方发生经济纠纷之后,债务人也会还有自己其他的客户。这种客户关系不一定有血缘关系,也不一定有人际朋友关系,但却存在着相互间的利益依赖。因此,借助债务人经营活动中的重要客户,通过第三方给债务人施加影响,通常可以达到清欠的目的。

        同为债务人的合作伙伴,三方在经营项目或产品上理应具有“共同爱好”,这种“爱好”的前提是大家的相互利用,共同赚取利润。债务人之所以还能拥有新客户,是因为他对第三方还具有可供“利用”的价值。一旦其债务关系“曝光”,债务人与新客户的关系也将变得极其微妙。债务人希望继续合作,第三方的心态却更为复杂:既不想丢掉订单,又怕钱到不了手。

        这种微妙的关系给了债权人可操作的空间。既可直接给第三方做工作,向债务人施加压力,也可给予债务人暗示,将从其手中夺走第三方的订单,让债务人得不偿失。

        通过第三方施压,债权人与第三方不应仅仅是利益关系,双方既然捆在一起同台唱戏,就应配合默契,否则戏演砸了,最终受伤的还是自己。

         81.转移阵地

        战线太长是兵家大忌,一方面不利于指挥,一方面也极容易被敌方瞅准弱点,各个击破。

        但债务的产生却由不得人。随着“大区域经济”时代的来临,债务也变得越来越遥远而不可触及,一些跨盛跨国经营的企业对产生的债务倍感头痛:由于各地特色和地方保护主义因素,讨债需要付出十倍的艰辛和努力。

        任何事务都有相互转化的“两极”,遥远的债务也可以变得近在咫尺。由于“三角债”的大量存在,把异地债务变为同地债务变得非常现实,伸手可及。

        异地讨债不仅浪费时间、人力、物力,而且债权人往往乘兴而来,败兴而归。债权人此时可没法将异地的债务转移到同地来。其前提是债务人在债权人所在地也同时拥有债权。

        为了“转移阵地”,债权人可与债务人商定,双方达成债务转让协议,把债务转让给与债权人同地债务人的债务人承担,使债权人具有了向欠债务人债的人直接讨债的权利。

        类似由异地向同地转移债权的讨债方式,不仅节省了时间、人力和物力,也避免了地方保护,更为向法院起诉和强制执行提供了方便。

     




·第11章

    82.忌因小失大

        某高校科技处于1996年3月欲买一台实验设备,经调查,得知甲、乙两厂均有此种设备,甲厂的性能、质量稍优于乙厂,且价格便宜2万元,甲厂离学校近,运费便宜。为此,科技处准备与甲厂签协议。

        乙厂知道后,由厂长亲自带队,带着3万元巨额回扣找到科技处处长。处长见乙厂不惜以牺牲3万元利润来成交,想占点小便宜,就讨价还价地多要了1万元回扣。双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协议,科技处预付20万货款,余下20万三个月后支付。

        乙厂拿到预付款后,觉得损失4万元利润不划算,决定“暂不发货”。科技处多次派人向乙厂催货,乙厂总以种种借口推脱。到了1997年8月,科技处忍无可忍,决定诉诸法院。乙厂领导早已成竹在胸,冷笑说:你真敢去法院吗?真要告,我们大不了马上发货,可你就完了。科技处处长听得冷汗直冒,既不敢起诉,又不敢再派人去催设备了。

        一晃到了1998年6月,乙厂函告科技处,因为债权债务关系已超过两年,双方已没有任何关系了。在这2年中,科技处明知乙厂没有偿还债务,但从未来索取过,应视为放弃债权。

        《民法通则》规定,通常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时效为两年。讨债也应在两年内提出,否则不受法律保护,债权人就失去了请求法院强制履行的权利,同时,债务人的债务也就自动免除。在上例中,科技处因有把柄在乙厂手里,在两年内不向对方索债,超过了诉讼期限,失去了胜诉权。

         83.全场紧逼

        “虱多不咬,债多不愁。”一些存心赖帐的债务人面对讨债人的清债要求无动于衷,如果债权人简单地起诉到法院,往往只能得到一张难以执行的胜诉判决书,形成实际上“胜诉者不胜、败诉者未败”的局面。对付这种信用极差、不讲游戏规则的“老赖”,只有以其人之道治其人之身,全场紧逼,跟踪索债,而且表现出奉陪到底、不拿到欠款不收兵的气慨,非得使债务人逃不脱、躲不过,在社交场合丢尽脸面,在客户面前无话可说。

        跟打篮球一样,全场紧逼是一种攻守兼备的讨债方式。讨债人员跟债务人寸步不离,开同“保镖”,不管债务人走到哪里,讨债人员跟到哪里,必要的时候,不惜跟踪其外出开会、洽谈业务,甚至登其家门催债。

        “全场紧逼”不仅艰苦,而且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切忌不能犯规,否则被对方抓住把柄,制造借口借题发挥。

         84.蹲点讨债

        对一些“千年不赖帐,赖帐就不还”的企业,讨债人员可以采取蹲点催收的方法。

        与“全场紧逼”不同的是,讨债人员用不着全场出动,亦步亦趋,只需抓住一点,守株待兔,迫其“投降”。讨债人员坚持每天来到债务人办公室或业务室,在不影响其生产工作秩序的前提下,不厌其烦地反复洽谈索债一事,每天与债务人一同上班下班,给他无形中增加压力,形成监督。

        债务人与其客户洽谈生意时,讨债人员在一旁正襟危坐,并当着客户的面陈述债务人违约的事实与经过,将会对债务人产生很不利的影响。特别是在债务人的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领导来企业检查工作时,讨债人员可以抓住机会,借题发挥,将会使债务人尴尬万分。

        蹲点催款,讨债人员必须持之以恒,具有较高的公关能力和政策水平,不要给人“无理取闹”或者“有理取闹”的印象,更不要与其职员发生冲突,但如果对方要故意寻衅滋事,讨债人员要站稳立场,予以反击。

         85.法人变更咋讨债

        一些债务人借法人变更的机会,相互推脱责任,让债权人无所适从,不知道该找谁讨债。

        俗话说,“冤有头,债有主。”法人组织因某些原因产生变动后,必将产生新的法人。而原法人的债务及权利等,则由新法人依法承担和享有。具体说来,如果过去是一个法人债务,现该法人分成两个或多个法人,那么债务就由这两个或多个法人偿还;如果过去两个或多个法人的债务,现他们合并为一个法人,那么就要由这一新法人向各债权人偿还。

        法人变了,并不意味着债权债务关系的消失。讨债时还常遇到这种情况,即某些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将法人名称或者法人性质进行“偷梁换柱”,有的将名称换成与原单位毫不相干的企业,有的则将原企业由全民所有制变成集体所有制或将集体所有变成全民性质,一些不明内情的讨债人员也曾因此上当。

        其实这种鬼把戏一戳就穿。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法人名称和所有制的改变并不影响债务的清偿。只要法人没有终止,它的民事行为就没有消失,它就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债权人讨债时可以义正辞严地揭穿其险恶用心,打消债务人企图逃避义务的幻想。

         86.侵犯人格债咋讨

        公民的肖像权不容侵犯,新闻媒体在肖像权索赔方面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非法使用肖像要求赔偿的案件频频见诸报端。

        其实,肖像权只是侵犯公民人格权的一个方面,其他还包括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隐私权等。权利受到侵害,公民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种赔偿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精神赔偿等,而尤以精神赔偿最为常见。

        侵犯肖像权是未经本人同意非法使用他人肖像,并因此产生了经济效益,如用于广告、商标等;而在公开场合以语言文字公开侮辱、诋毁、恶意中伤他人、擅自公开他人日记、信件,有意或误指他人为小偷、流氓等则属于侵害名誉权范围。对于类似的精神赔偿,司法界采用的方法是让致害人直接用人民币承担责任。

        这看来简单,其实有一个很棘手的问题让司法界人士深感头痛,那就是精神损害难以量化、物化,赔偿数额究竟应该怎样确定?确定多少?

        这个有争议的问题目前尚无定论,但当人格权受到侵犯时,私下协商赔偿等手段都不能很好地解决双方的纠纷,最好的方式是通过法律途径,由法官进行裁定。

         87.讨悬赏之债

        悬赏是用出钱等奖赏的办法公开征求别人帮助做某件事情,如寻人启事、有奖征集等等。悬赏者既可是公民也可是法人,其意图是通过登报、张贴、电视播放等方式表达出悬赏内容。如公民李某4岁幼子走失,他立即来到报社,刊登寻人启事,并把其子的照片、详细情况也刊于报上,请求社会公众帮助寻找。启事申明:发现其幼子并通报消息者酬金3000元,发现其幼子并送回家酬金5000元。如果有人发现了李某儿子或直接把他送回家,那么他和李某之间就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李某就有义务按承诺支付酬金。

        除了公民个人之外,法人、社会团体等也可以悬赏。如某省足球俱乐部公开向社会征集队歌、队徽,并规定了一、二、三等奖的名额和奖金。获奖者就有权利得到规定的奖金,他与俱乐部之间就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

        如果悬赏者在达到目的后,以种种理由翻脸不认,撕毁承诺,债权人就应毫不客气地向其索债,此时的悬赏公告、广告等就成了讨债的第一手证据。只要证据在握,悬赏者想赖是赖不掉的。

        一般说来,悬赏行为不易产生债务纠纷,因为悬赏之初,悬赏者就把自己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如果毁约,将会受到社会的谴责。

         88.趁人之危

        据报载,山东某电器厂去年遭受了大火灾,损失巨大。而对债务人的不幸,许多债权人纷纷伸出援助之手,帮助电器厂迅速恢复生产,这使债务企业的厂长十分感动。企业正式运转后,他向全厂职工发出倡议,要求大家知恩图报。全厂工人加班加点,苦干半年,结果很快就把火灾损失夺回来,并产生了利润。这时,厂家首先想到了债权人的债务。在债权人一次也没上门的情况下,厂方主动把欠款送上了家门。

        在债务人遭受不幸的时候,债权人很自然地想到自己的利益是否遭受损失及如何保证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失。遇到此种情形,债权人要正确分析造成不幸的原因及后果。如果仅仅是自然灾害,债权人最好的讨债办法是尽力帮助债务人渡过难关,让对方感恩戴德,主动还款。如果债务人实在没有起死回生的能力和机会,债权人就应采取断然措施,保障自己的权利不致遭受更大的损失。

        “趁人之危”决不是趁火打劫或落井下石。债权人在运用此法时,不要采用过激手段,以免造成对方反感,破罐子破摔。

         89.软硬兼施

        讨债如同作战,事前制定策略很关键。

        古典戏剧有红脸、白脸之别,讨债人员不妨对此进行巧妙“移植”,以达到“一唱一和”的功效。

        浙江金山总公司与四川威鹏电子合作多年后,因管理层易人,经营出现困难,欠下威鹏500多万元债务。威鹏委托职业讨债者彭笛出面催要债款彭几次远赴浙江,均遭金山公司强硬拒绝。

        彭回川后,已摸清了“金山”的经营情况和领导层的脾胃,并制定出一套“软硬兼施”的策略。

        彭笛把讨债人员分成两派,他自已扮演强硬型角色即鹰派,两名助手担任温和角色即鸽派。到浙江后,彭再次找到金山公司,义正辞严地提出还款要求,并一步不离地缠在总经理身边,表现出不达目的不罢休的势态。彭的做法惹恼了总经理,双方发生了纠纷。这时彭的助手出面了,为了缓和情势,助手一面劝阻彭笛,一面平静而明确地指出,这种局面的形成与债务人也有关系,最后建议双方都作出让步,威鹏方只要求还清欠款,放弃利息和索款费用及索赔要求,金山公司见对方条件可以值得考虑,提出分期偿还的方案。彭笛与助手见好就收,双方最终签订了还款协议。

        “软硬兼施”策略是讨债中常用的招术,因为它们利用了人们避免冲突的弱点,大多数情况下能够奏效。

         90.喜庆场面咋讨债

        每个债务人都处在上下左右、纵横交错的关系网中,每个债务人都具有极其广泛复杂的社会关系背景,债权人可以时时注意债务人的社会活动、社交场合,以抓住合适的时机催讨债务。

        人逢喜事精神爽。当债务人遇到喜庆之事时,讨债人适时出现,要求对方履行债务往往会产生特殊的效果。

        当债务人举行隆重的庆典活动,比如厂庆、产品获奖、工厂晋级,甚至债务人提干、上级领导表彰等,讨债人应不失时机前去贺喜,一方面加强感情沟通,一方面在贺喜之时,把握住适当的机会巧妙地向债务人提醒或直言不讳地催要欠款,债务人心情高兴,通常都会有“慷慨之举”。即使债务人此时不会拿出现款付债,但讨债人应趁机要求他作出书面或口头的承诺。

        讨债人出席喜庆场合,切忌不能抱着捣乱的心态,更不能在此大吵大闹,损毁债务人的面子、信誉,逼迫对方就范。虽然有时也能起到讨债的作用,但也很容易引起债务人强烈的逆反和对抗情绪,使双方关系僵化。

         91.忌滥用代理权

        讨债本身是与违法行为的较量,讨债人员就更应依法办事,依法行使债权人赋予的代理权。

        在讨债代理过程中,讨债人不得超越代理权限的范围实施讨债行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自己进行民事行为,更不能滥用代理权。一些职业讨债者在债务人的“回扣”“好处费”的引诱下,违背债权人的宗旨,利用代理人的方便和权利,与债务人订立攻守盟约,串通一气,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比如某公司委托一职业讨债者代理公司去讨债,这位讨债人在得到债务人的“好处费”后,利用自己的权限擅自降低债务履行条件,致使该公司从债务人那里得到的产品全是次等品。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一经查明,不但确认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无效,而且还要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债权人的损失。

        此外,还有的讨债者在其代理权已经终止后,仍然打着代理人的招牌从事有关活动,这是一种违法行为,这种“无权代理”的后果与债权人没有任何关系,一旦产生法律责任,由讨债人自己承担。

         92.“经济抗衡”助讨债

        商业经济往来中的债务合同,多数是双务合同,即债权人同时也是债务人,债务人同时也是债权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而“经济抗衡”手段则是指债权人在讨债时根据双务合同应当同时履行的原则,针锋相对地逼使债务人履行债务。

        某钢铁公司以其自销钢材与某电冰箱厂签订互易合同,电冰箱厂向钢铁公司供应规定数量的冰箱,那么钢铁公司即供应相应数量的钢材。在这份双务合同中,电冰箱厂应先行向钢铁公司供应冰箱,然后钢铁公司再向电冰箱厂供应钢材。如果电冰箱厂不履行义务,钢铁公司有权不供应钢材。采用这种针锋相对的抗衡方法,对钢铁公司来讲完全合法。利用“经济抗衡”方式讨债,有点类似IC卡电话,因为这种电话从不会拖欠话费。同样道理,在讨债时运用此手段,可以迫使债务人改变态度,放弃故意拖欠款项或赖帐的打算。

         93.法人终止债咋讨

        向法人讨债,有时会遇到很麻烦的问题,即讨债对象已经终止原法人关系。这种情况有时让债权人不知所措,但只要搞清楚法人终止后,其债务由谁承担,大多数情况下也能讨回债款。

        法人的终止意味着法人关系的消失,其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被取消。表现为“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破产”等。按国家政策规定,法人终止后,债权人的债务由清算组织清偿。

        清算组织是在法人终止时依法成立的,负责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及财产关系进行清理和处理。《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解散或终止,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或宣告破产的,应由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财产和债务处理。

        清算组织依法履行债权和债务,在支付财产时有两个原则,一是以清算对象的全部财产为限,而且按照一定的顺序支付。

        通常情况下,清算组织清偿的顺序如下:支付本企业职工的工资;缴纳国家税款;偿还银行贷款;清偿其他组织或单位的债务。

        如果清算时资不抵债,则按照破产的程序处理债务,此时债权人可能得到部分债务的清偿。

         94、向醉酒人讨债

        除了宣告死亡的公民,任何人都可能产生债务。成年的智力正常者在酒醉后订立合同,不当得利或出现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是否可以向其追讨呢?回答是肯定的。

        张某是一名个体户,几年前开始做服装生意,很快成了腰缠万贯的大款。手头有了钱,就邀请了几位昔日好友相聚,喝得一时兴起,不觉酩酊大醉,在结帐时与餐厅服务员发生纠纷,趁着酒劲,张某大打出手,将餐厅桌椅、空调等砸得稀烂。

        双方到派出所进行调解,张认为自己是醉酒后发生的行为,不承担责任。警员指出了他的错误认识,并裁定张赔偿餐厅8000元损失费。

        醉酒行为发生后,醉酒人签订的经济合同一旦产生债务,同样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在醉酒状态下,一般只能减弱人的辩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而不能使其完全丧失这些能力,同时,醉酒是人为造成的,而不是由于客观的人力所不能控制的原因导致的。

        当然,向醉酒人讨债,只能在其恢复常态之后进行。此时债务人可能借口醉酒,不认债款,但债权人只要证据确凿,就不怕他赖帐。



·第12章

     95、讨无因管理之债

        市民李某在上街之时,发现一4岁小孩在街边哭泣,一问才知他与爸爸妈妈走失了,找不到回家的路。李某便把小孩带回家里,详细询问其家庭住址和父母的联系电话,但小孩却一无所知。为了帮助他找到父母,李某第二天来到电视台,花800元钱播出了寻人启事。当天晚上,小孩的父母见到广告后,赶到李家领回了自己的小孩。但因为800元的广告费,双方发生了争执。在人们的责骂声中,小孩父母才支付了李某800元费用。

        这个案例即属无因管理之债,它是指末经委托,也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为他人进行管理或服务。管理人有权请示受益人偿还因管理或者服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直接受益人负有偿付该项费用的义务。这些“必要费用”包括管理人因从事管理或者服务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管理活动中管理人受到的直接损失。

        生活中无因管理的现象很普遍,如代为购买紧销商品,代为转让即将失效的车船票、代为缴纳税款、水电费、房租等。但受益人支付费用的数额不得超过受益人直接获利的范围,如果双方发生歧议,可由仲裁人根据情况按公平原则确定数额。

         96、讨救助行为债务

        村民谢某一次偶然的机会,发现一名小偷钻进了邻居家的屋子,谢某当即紧随而至,就在小偷准备将邻居家的彩电抱走之时,谢突然出现,挡住了小偷去路,并大喊捉贼。小偷恼羞成怒,拔出刀将谢某砍成重伤,正欲夺路而逃,被闻讯赶来的村民抓获,扭送到公安机关,谢某被送到医院救治,前后共花去医疗费8000多元。

        谢某的“英雄壮举”得到众口称赞,但因8000多元的医疗费应由谁负担却与邻居发生了纠纷。邻居认为,是小偷将谢砍伤,医疗费应由小偷承担,自己没有任何责任。但小偷本就穷得叮当响,根本无力支付8000多元费用。

        谢某伤心之余,找到律师向法院起诉邻居,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通过法院判定,邻居最后向谢某支付了6000元医疗费,另外2000元则由小偷承担。

        这是一个典型的因救助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国家法律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根据这一规定,救助人有权要求受益人补偿自己受到的损失,受益人也有义务给予补偿,而不应推托责任。? 97、咋讨知识产权债侵犯知识产权现象在知识经济时代时有发生。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是一种专有权利,不象物质财产权那样具体实在。它最大的特点是具有独占性、排他性。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这实际上对侵权人行为应承担的责任做了明确界定。

        经济生活中,侵犯商标权、专利权的现象很普遍。表现为未经许可,在自己生产、加工的产品上使用与他人在同一种产品或类似产品上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给他人所专用的商标造成名称、声誉等的损害,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而制造、销售其专利产品,以及不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等。

        对于侵犯专利权的案件,专利权人可以请示国家专利管理部门进行处理,也可向法院起诉。而专利管理机关一般根据造成的损失程度令侵权人赔偿损失。

        当商标专利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向工商管理部门提出制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请示,工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责令侵权人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 98、讨国际投资债务经贸投资日益全球化,我国很多企业、集团也参与到了国际竞争的行列,其融资投资行为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事实上,企业的国际投资行为就是资本的运动过程,这类资本不仅包括资金,而且还包括设备、技术、专利、商标等,资本输出方通过向外投资获取利润,输入方则利用投资加速自身经济发展。

        目前,我国正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国外资本不断涌入。资本的合作可以有多种形式,诸如中外合作、中外合资、外资企业等,合作方式不同,双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也有区别。

        如果外资方未按合同规定如期缴付或缴清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中方应当告知外方在一个月内缴付或缴清出资,逾期未履行义务则视作外方放弃一切权利,自动退出,中方可因此依法要求外方赔偿资金不到位造成的损失。

        国际投资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除了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外,还可申请国际国内经济贸易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目前,国内的涉外经济贸易机构有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机构则包括国际商会仲裁院,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瑞典斯法哥尔摩仲裁院。

         99、不法占有财产债咋讨

        财产所有权具有排他性。一般说来,一个人对某财产享有所有权,就意味着其他人不得干涉该人对该财产行使所有权。当财产被第三人不法占有时,所有人有追索的权利。

        小偷陈某趁市民王某一家外出旅游,潜入王家将其价值2万多元的彩电盗走,销赃后得利4800元,买彩电的是一张姓居民。

        王某回家,发觉彩电被盗,但苦于毫无线索查找。

        不料有一天,同事张某突然说起自己花4000多元钱买了一台价值2万多元的大彩电,王心下疑惑,便借机会来到张某家串门。一见之下,王某一下子就认出了正是自己被盗的那台彩电,连最明显的标记都还存在。王某当即告诉张彩电的真象,并提出要抱彩电回家。张某当然不答应,并称自己也是花4800元钱买来的,两人闹得很不愉快。

        经过多次交涉,并请单位领导出面协调,两人仍然无法达成一致。王某便起诉到法院,请求张归还彩电。

        法院经过调查,查实张某为人诚实,并确认买彩电时支付了4800元“转让费”。最后判决结果,彩电归还王某,张某的损失理应找小偷赔偿,但由于根本无法找到小偷,由王某支付了张某2000元的损失费。

         100、催讨不当得利之债

        一方无法律根据而得利,属不当得利,他和利益所有人之间就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不当得利人有义务返还不当利益,利益所有人有权催讨。

        市民姚某向单位同事吴某借了1万元钱下海经商,约定1年归还。由于他头脑灵活,关系广,门路多,很快就开始赢利,没到还款期限就还清了1万元钱。

        到了还款期限后,姚妻见丈夫忙得不可开交,就从存折上独自取了1万元钱去还债。她来到吴某家,恰巧吴不在,就把钱交给了吴的母亲。

        由于忙于生意,姚某和妻子很长时间没提起借款之事,吴某也心安理得地将多收的1万元钱存入了银行。

        半年过后,一次偶然的机会,姚某突然想起借钱之事,才知妻子背着自己多还了吴某1万元,当即找到吴某,说明情况,要求归还多付的1万元。吴见“事情败露”,心有不甘地交出了1万元“不当得利”。

        以上案例中,由于不当得利人吴某在其得利过程中主观上不存在恶意,也没有过错,因此其法律后果仅限于返还所得利益,但如果吴某执意不返还不当利益,姚某有权追究其民事责。





   后记

        欠债的日子很难过,比如大年三十年关夜,才有了黄世仁逼死杨白劳。但那是旧社会的事了。

        讨债的日子也难过,中国人虽有一句民间语录:“有借有还,再借不难;借了不还,全家死完。”但欠债人就是不信邪,不还钱,不履行债务,也不会有全家死完的报应,你把他干瞪眼?这年头,黄世仁成了杨白劳的孙子!

        讨债是一件烦人透顶的事,但我们又回避不了。且不说商务上的你来我往,只要不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都有发生债务的可能;就是普通百姓,谁个没有三朋四友五亲六戚?互通有无,礼尚往来,都是很正常的事,一不小心,就成了债主。

        如何讨债,是每个人的事!

        这本书中的方法,你不一定都能用上,但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哪怕只学得一招两招,没准能派上大用常即使学不到,至少提醒你少犯错误,免得套牢!

        贾克明、罗明秀、王礼、应锐等对本书的编写多有帮助,在此一并致谢。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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